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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法院判决增进跨境争议解决的合作


2020/05/01

开曼法院判决增进跨境争议解决的合作

在目前的经济情况下,重组及清算诉讼迫切需要跨各司法管辖区加强合作。越来越多在香港经营的公司在重组及清算的过程中急需协助,通常这些公司都在离岸辖区成立,因此需要国际间相互合作。


凯瑞奥信合伙人James Noble及Jeremy Lightfoot、高级律师Dhanshuklal Vekaria 和 Yang Yang讨论开曼法院最近的一个判决,其中开曼法院适时提示,其愿与香港法院合作,确保清算程序的的审理过程中能减低判决相互矛盾的风险,并确定清算程序能得以有效执行。


开曼法院在2020年3月16日于Re Altair Asia Investments一案(案件编号:FSD 200 of 2019 (RPJ))中判决,延期审理一位债权人在开曼群岛的清算申请,以待香港诉讼中的判决。


此案的申请人Safe Castle Limited("Safe Castle")是一间BVI公司。Safe Castle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清算一间开曼群岛公司Altair Asia Investments Limited ("Altair")。此案的争议在于Safe Castle是否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清算Altair。为了解决该问题,开曼法院首先要决定在引发其赎回义务前,Safe Castle是否有权去赎回其拥有Altair的股份——本案中即另一间公司的收盘价在规定的短时间内低于特定的价位是否触发该义务。


尽管赎回义务是受开曼群岛的法律规范,但为赎回义务提供的个人及香港公司担保受香港法律约束。Safe Castle已经在香港与担保人展开诉讼,包括对其香港公司提出清盘申请,并对个别担保人出破产申请。同时在开曼群岛提出清盘申请时,香港法院即将有判决结果。


但是,Altair并不是香港诉讼中的当事方。由开曼法院和香港法院颁布的不同判决确实存在冲突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香港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延后开曼群岛的诉讼。

另一方面,Safe Castle称赎回义务没有实质性的争议,提出申请延后开曼的诉讼不过是一种拖延战术。


开曼法院认可此事比表面上看起来要复杂得多,而且大部分的争议都可能由香港法院法官Harris法官即将做出的判决所涵盖,即根本问题是 Altair是否需要向Safe Castle偿还赎回款项。其理由是在香港法律程序中,需要先确定Altair是否对Safe Castle负有法律责任,Safe Castle才能继续执行担保权利。


开曼法院指出,若有关于申请人是否是债权人的问题存在争议,法院不应立刻行使颁布清盘令的酌处权。法院引用了Lord Hoffmann在枢密院对于从开曼群岛上诉法院上诉的Parmalat Capital Finance Ltd诉Food Holdings Ltd [2008] UKPC 23一案的判决中的理由:

“若对申请人的债权有充足实际的理由提出争议,通常的做法是法院驳回申请,并让债权人首先提出诉讼。这种做法的存在主要是为防范滥用清算程序,不应允许争议当事方用清算申请作为威胁手段强迫公司支付确有争议的债权。这是一种惯例而非法律,且毫无疑问即使有争议,法院仍保留颁布清盘令的酌情权,例如:参Brinds Ltd. V Offshore Oil NL(no 2)一案。”


开曼法院认同法庭也会评估此案中对债权的争议是否真实和有实质性,因此决定其判决不应取代香港法院的判决。


开曼法院引用礼让原则上一连串的法律依据,以支持法院行使其固有管辖权,以案件管理为由而暂缓其诉讼程序,而不会影响本案债权人在选择对被告人提起诉讼的管辖做出对其有利选择的权利。开曼法院同意Moore Bick 法官在Reichold [1999] CLC 486案中引用的理由:

“……选择起诉谁是一方面;选择以何种顺序对不同被告提起诉讼是另一方面,尤其是正在或可能同时进行两个相关的诉讼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本身更需要考虑,不仅是因为同时进行法律程序会因不一致的判决而引起不理想的结果,还会因为一个法律程序中的判决可能对另一个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英国法院最近在Bundeszentralamt [2019] EWHC 705 Ch案适用了Reichold一案的判决。在该诉讼中,Hildyard法官暂缓了对清算程序的上诉,以避免与德国同时进行的诉讼产生不一致判决的风险。在德国的税务诉讼中是否能确定相关税收也涉及债务是否存在争议。Hildyard法官指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罕见和令人信服的情况下'才准予暂停”,但判决有存在冲突的风险“是一个批准暂定的充分理由”。


在本案中,Safe Castle首先在香港法院对担保人提起诉讼,然后在开曼法院对债务人本身提起诉讼。开曼法院认为,避免不同法院做出的相互矛盾的决定符合司法利益,并行使其酌情权审理申请延后。


开曼法院指出,即使香港法院的判决不对Altair或开曼法院具有约束力,但当事各方需要就相同的争议而面对由不同法院(根据相同的论据、相似的证据和法律)而判出相互冲突的裁决,这也是不可取的。


大法院强调涉及跨境清算案件的各地法院的友好合作十分重要,并总结其不适合在香港法院将就相关事实或问题作出裁决时继续审理此案。但香港和开曼群岛的诉讼程序仍有显著差异,即各方寻求不同的救济不同。开曼法院还指出,基于相同的法律和事实根据,在主要问题上作出不一致判决的风险有可能导致两个法院不必要地消耗司法资源,并使Altair遭受两边诉讼,即使Altair并非香港诉讼当事方。


总结

此案中事实相当普遍。离案公司通常被运用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中,涉及这些公司的商业文件通常受在案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离岸司法管辖区为当事人在其注册的企业在持有有价资产的情况下行使其权利提供重要的工具。


开曼法院的这一判决再次显示了其能确保离岸法院会与香港等司法辖区的法院合作,为跨辖区的企业业务提供灵活有效的清算和重组等司法程序,为当事人取得最理想的结果。



主要联系人

主要联系人

凯瑞奥信合伙人赖晋美

合伙人,香港

凯瑞奥信资深高级律师韦丹桥

资深高级律师,香港

凯瑞奥信亚洲诉讼、破产和重组业务主管詹诺倍

亚洲诉讼、破产和重组业务主管,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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