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ture
Picture
Picture
Picture
Picture
Picture

障碍重重——在开曼群岛任命临时清算人


2021/12/13

障碍重重——在开曼群岛任命临时清算人

任命临时清算人可谓一件强有力的武器,但其往往会对公司商业运作和商业声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须审慎而为。本文研究探讨开曼群岛有关任命临时清算人的最新司法趋势,特别是权衡考量上诉人与公司之间的司法公正问题。


在适当情况下,开曼法院任命临时清算人是非常有力的一计。然而,最近一系列案件中法院强调了必须攻克的重重难关,并强调在颁布法令任命清算人时须审慎而为,并要求申请人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在权衡考量上诉人与公司之间的司法公正问题时,首要原则是法院应尽可能采取措施以保证公平公正,不对任何一方造成无可挽回的偏见。


《开曼群岛公司法》(2021 年修订)第 104(2) 条规定,在提出清盘呈请后到颁布清盘令之前的任何时间内,若有初步证据证明需要颁布清盘令且有必要任命临时清算人以防止公司资产流失或遭到滥用、小股东遭受压迫、公司董事管理不善或有不当行为,则公司债权人或分担人均可申请任命临时清算人。


Doyle J 在Re ICG I 中将法定要求简明扼要地概括为申请人在获得法院批准下达法令之前须克服4个主要障碍,即“递交清盘呈请障碍”、“资格障碍”、“初步证据障碍”和“必要性障碍”。在四个障碍中,初步证据障碍和必要性障碍最常受到争议,因此也最常被法院考量。


为了克服初步证据障碍,根据先前的判例法,虽然法庭不会表明是否会同意下达清盘令,但如果债权人递交呈请,其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应为证明其有可能在聆讯呈请时获得法庭批准下达该法令。 Parker J 最近在Re Al Najah 中探讨了该障碍。该案中的上诉人称对董事会失去了信任和信心,因为董事会与公司前管理层有联系,而该管理层因参与欺诈正接受地方当局调查。法院认定,前任董事的欺诈行为不能归咎于公司,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公司事务中存在欺诈行为。此外,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存在任何持续管理不善的情况,法院判定公平公正的清盘的概率较低。


必要性障碍包括向法院证明任命临时清算人的必要性,以防止公司资产流失、小股东遭受压迫、公司董事管理不善或有不当行为。衡量该必要性的标准被描述为一“沉重的负担”,因为该标准需要确凿或有力的证据。


Segal J在Re Asia Strategic Capital 中将衡量资产流失风险的标准描述为“……如果有迹象表明公司(或合伙企业)资产正在或可能流失而损害上诉人利益”。需要注意,这里的风险不是冻结资产这一意义上的资产流失,而是任何导致公司可能无法继续处置资产的严重风险。


要证明董事管理不善或不当行为,申请人必须证明董事存在失职过错或违反管理文件和治理制度的不当行为。在Re ICG I 一案中,虽然法官采信上诉人对董事工作有真实和严重关切,但仍然否定了任命临时清算人的申请,因为法官认为上诉人未能满足必要性障碍所规定的繁重举证责任要求。


展望未来,公司债权人和分担人应留意法院强调的所需克服的障碍。仅仅断言或怀疑有任何潜在的资产流失、欺压或管理不善的风险无法让法院下令任命临时清算人; 相反,申请人应该认真充分准备以减轻其沉重的举证负担。 如果申请未通过,请愿人还应留意潜在的费用问题。 在最近的一例案件中,法院评论道:


“……然而,我认为现有案件中,有必要驳回缺乏确凿证据并在遭到反对情况下仍然坚持任命临时清算人的申请。 不利成本令可以减少该类缺乏确凿证据的申请。


下载

主要联系人

凯瑞奥信合伙人赖晋美

合伙人,香港

凯瑞奥信资深高级律师李夏

资深高级律师,香港

凯瑞奥信法律经理杨奕

律师,香港


下载

相关文章

订阅

在此注册以获取我们的新闻和简报

若想取消简报订阅,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