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漫长的起草、审查和行业咨询过程,开曼群岛《永续法》(2024年修订版)(下称“新《永续法》”)自2024年8月22日起生效。新《永续法》的出台对于信托从业者、受托人和私人客户而言是个好消息,因为目前开曼群岛大多数信托的最长期限只有150年,而此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屡现弊端。其他一些类似司法管辖区早就废除了禁止信托永续的规则,而新《永续法》出台后,开曼群岛终于能够大体与这些司法管辖区同步了。
“旧”规则
开曼群岛目前沿用的禁止信托永续规则源自英国法律,旨在防止个人将其资产无限期地“捆绑”在信托中。概括来说,规则规定了一个固定期限,即信托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权益必须归属给受益人(即各受益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享有相关财产的绝对权利)。如果违反了该规则,则信托将会失效 。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在1995年8月1日(即1995年《永续法》(下称“旧《永续法》”)首次生效之日)或之后设立的开曼信托,则其信托期限为150年。这也就意味着,在新《永续法》生效以前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信托最长只能设立150年,某些例外情况除外。旧《永续法》中还有一项被称为“缓行”(wait and see)规则的保留条款,这是指即使没有在信托契约中写明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托期限,开曼群岛信托也不会自动被宣布无效,而是只有在150年期限结束时, 确认信托权益无法全部归属受益人的情况下,信托才会失效。
但例外规则适用于慈善信托、养老金信托以及根据特殊信托选择性机制(《信托法》(2021年修订版)第八部分)设立的信托(STAR 信托),这些信托无需规定信托的最长期限。
对于旧《永续法》生效前设立的早期信托(不包括慈善信托),情况就更为复杂了。这些信托只能参照信托设立时某些人的生存期来确定信托期限。在这类情况下,通常使用“皇室成员生存期”(Royal Lives)条款来定义信托期限。
永续性问题
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角度而言,禁止永续性规则在实践过程中屡现弊端,与开曼群岛普遍实行的“信托友好”的立法方法不符。其中包括以下问题:
- 现代许多信托委托人不希望受150年的最长期限限制,更倾向于设立家族多代传承的“传世”信托。许多其他国际金融中心都允许设立这种信托。
- 而在将信托的准据法从开曼群岛法律变更为其他法律,或者从其他法律变更为开曼群岛法律时,永续规则可能会形成阻碍因素——必须解决任何可能存在的信托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麻烦。
- 如果信托契约起草时就存在缺陷,违反了该规则,则信托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自始无效或自后续某时间点无效,具体取决于是否适用于“缓行”规则)。这就可能会对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会导致他们面临巨额税负,也可能导致受托人承担责任,特别是如果他们已经在认为信托有效的基础上管理了这个信托一段时间。
- 虽然“缓行”规则提供了一些防范风险的保护措施,但该规则的应用并不完全明确,因此依赖于这项规定并非理想之举。
- 针对信托期限有缺陷的信托,虽然可向法院申请救济,但依旧可能导致产生大量额外费用。
新法案
法案发生以下变化:
- 新设立信托 - 只要在信托契约和将财产所有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的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不适用禁止永续性规则,新《永续法》生效后设立的信托期限就是永久的。信托资产涉及开曼群岛土地(或其权益)是一种少见的例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取消现有最长信托期限(即最长150年)的适用性。但是,如果有一家公司(或其他实体)为其业务目的持有开曼群岛土地,则不属于上述有限的例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该信托可以不受制于信托期限限制。
- 存量信托 - 针对新注入信托资产的存量信托,无论该信托资产的注入时间是在新法规生效日期之前、当日还是之后,均可向大法院申请取消信托期限限制。有权向法院提出此类申请的人员包括:a) 受托人、信托委托人或执行人;b) 拥有契约授予之信托权力的人;或 c) 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前文所述之关于开曼群岛土地的例外情况以及相关例外条款的规定也可进行此类申请。
- 非开曼群岛信托的迁移 - 如果根据开曼《信托法》(2021年修订版)第89条对现有外国信托进行修订,将其准据法更改为开曼群岛法律,且根据相关外国准据法的规定,该信托的期限不受限制,则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处置该信托也不受禁止永续性规则的限制。例外情况也需遵循例外条款。
未来展望
新《永续法》为开曼群岛的信托业带来许多新的正向发展趋势:
- 将其他法律下设立的,不受永续性规则约束的信托转移到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将会更容易。鉴于开曼群岛的信托业已经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拥有众多高质量、受监管的受托人和健全的法律框架,因此这很可能会推动开曼群岛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
- 新设立的开曼信托能够避免旧规则带来的历史性复杂问题。此外针对新资产注入存量信托的情况也可选择向大法院申请取消禁止永续性规则的适用;这使得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内的财富规划架构灵活度得到大幅提升。
- 尽管有了新法规,但预计STAR信托(开曼特殊信托)仍将是受欢迎的选项,因为此类信托还具有其他独特的特征(即可以选择限制信息披露权和建立非慈善用途信托)。
在实践中,受托人及其顾问需要注意确保对信托的任何和所有资产注入安排(无论是根据原始信托契约还是通过补充契约进行)都有相匹配的法律文件,以统一实施规定并避免将来出现任何不一致或问题。
此次改革将使得开曼群岛与其他已引入信托永续性的司法管辖区大致上保持同步。这些变化将在财富规划架构的构建方式上为信托委托人提供更多选项,并提高他们对于财富的控制权,让他们无需忧心家族后代得不到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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