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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投资经理和顾问指引


2020/03/18

开曼群岛投资经理和顾问指引

随着《2018年国际税收合作(经济实质)法》及其相关法规(经济实质法)的出台,以及2019年和2020年初《证券投资业务法》(SIBL)、《反洗钱条例》(AML条例)和《共同基金法》(MFL)的更新,开曼群岛的监管机制框架进一步增强,过去12个月对开曼群岛的基金及其经理和顾问来说是一个忙碌的时期。尽管部分细节及这些法规的全面执行未尘埃落定,但对于这些实体的要求以及它们在亚洲基金行业中持续作用越来越清晰。


开曼群岛实体的使用

亚洲基金市场正逐步显示出其提供传统基金结构以外的其他选择,以迎合和吸引更多亚洲投资者。近年来,新加坡推出的可变资本公司(VCC)和香港推出的开放式基金公司(OFC)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举措。尽管这些公司可能在各自的市场中占有一定的份额,但确立其主要用途可能还需要一段时日,即便如此,他们也很可能与开曼群岛基金运用在同一结构中。目前,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监管的基金数量为10857只基金,开曼群岛无疑仍是全球对冲基金的首选。 开曼群岛连续九年被《The Banker》杂志评为“最佳专业金融中心”,是36个税收信息交换协议的签约国(也是OECD的多边协议签署国,现已有100多个国家签署)。同时,开曼群岛受益于稳定的经济环境、灵活的投资法规以及高效且响应迅速的监管机构。除了这些因素,结合基金组建效率高、成本低(VCC或OFC都无法与之相提并论)以及开曼专业人士的服务能力,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亚洲投资者仍然将开曼视为对冲基金的黄金标准。


开曼群岛基金的管理人或顾问本身不需要设在开曼群岛,任何外国管理人或顾问只要不在开曼没有设立机构或开展业务,也无需在开曼获得许可。不过,出于商业或税收的原因,基金发起人通常会建立一个离岸管理实体,作为其在岸集团的一部分。一般而言,尤其是对于香港的资产管理公司,通常会使用开曼群岛实体作为投资基金结构的全权管理人。海外管理人可以选择成立新的开曼群岛实体,也可以选择在开曼群岛注册为“外国实体”。


SIBL要求

开曼群岛大多数的管理人和顾问(以及注册外国实体)因开展“证券投资业务”而应当符合SIBL的要求,该业务包括(i)证券交易; (ii)安排证券交易; (iii)管理证券; (iv)就证券交易提供咨询;以及(v)担任“欧盟关联管理人”。


为提供有效帮助,SIBL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实体降低了监管要求:


1. 专门为集团内部其他公司提供证券投资交易服务的公司。


2. 在开曼群岛设有注册办事处的实体,专门为下列一类或多类人士 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a. . “专业人士”: (i) 受 CIMA或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人士 (ii)其证券在 CIMA 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士;或者 (iii) 凭借在金融和商业事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能力评估交易的优劣,而且交易金额至少为10万美元的人士;

b. . 高净值人士:(i) 净资产不低于 1,000,000 美元;或(ii)总资产不低于 5,000,000 美元的人士。

c. . 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其股东、有限合伙人或信托单位持有人属于专业人士或高净值人士。

d. 在境外从事证券投资交易且受相关国家/地区监管证券投资业务的机构监管的实体。


如果该实体符合上述类别之一,则只需向CIMA注册为“登记人士” (取代了之前的“豁免人士”)。注册过程简单直接,包括提交申请表(附上每位10%最终实际受益人的资料和声明),并支付6100美元的登记费。如果CIMA认为该实体股东和运营者/高级管理人员是“适格人士”,那么CIMA将完成其登记并颁发注册证书。


与CIMA注册的基金一样,登记人士必须至少任命两名个人董事/经理或一名公司董事/经理,每一位董事/经理需根据开曼《2014 年董事注册及牌照法》在CIMA注册。


根据国际惯例,登记人士还须任命一名反洗钱合规官、洗钱调查官和副洗钱调查官,并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来打击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扩散活动。


与根据SIBL持有CIMA牌照的机构不同,登记人士(a)无需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商业规划,(b)任何变更董事、股东或实际受益人无需预批准,并且(c)不受SIBL有关特定商业行为和财务要求的约束。


经济实质要求

开曼群岛的管理人和顾问需考虑的另一项监管要求是有关满足经济实质法的要求。简而言之,“相关实体”进行“相关活动”产生的总收入必須满足经济实质测试(ES测试)。

目前“投资基金”(包括通过其投资的实体)不属于“相关实体”,因此不受经济实质测试的约束。 然而,登记人士可能是“相关实体”,但“基金管理业务”是SIBL管理范畴中唯一可能属于“相关活动”的业务。 因此,仅担任顾问的登记人士可能不需要接受经济实质测试。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实体须符合相应的经济实质测试,标准如下:(i)在开曼群岛进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核心创收活动; (ii)在开曼群岛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指导和管理;以及(iii)就“基金管理业务”所产生的收入而言,在开曼群岛产生足够的运营支出、有充足的办公场所以及足够数量的全职员工或其他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 我们就如何满足特定的经济实质测试提供建议。值得一提的是,管理人可以将核心创收活动外包,目前越来越多的管理人正在利用这一优势。


总结

在2019年初,根据SIBL登记的2926名“豁免人士”必须在2020年1月15日之前重新注册为登记人士或通过重组使该实体不再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同时,他们需要考虑如何遵守经济实质法的规定。 现在,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登记人士成功注册,且注册过程将会越来越顺利。随着监管框架的不断完善,尽管可能影响到注册程序的效率且持续监管措施会提升成本,我们可预期开曼群岛的管理人或顾问将继续在亚洲基金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



主要联系人

主要联系人

凯瑞奥信管理合伙人麦安腾

管理合伙人,新加坡

凯瑞奥信管理合伙人彭德贤

管理合伙人,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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