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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封闭式基金的新监管制度


2020/01/24

英属维尔京群岛封闭式基金的新监管制度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或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展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一直以来受《证券与投资业务法》(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Act,以下简称“SIBA” )的监管。虽然现有基金法律多年来一直在不断地发展(最近推出了两种名为获准基金和孵化基金的新基金产品,其适用较宽松的监管制度),但封闭式基金始终处于边缘地位。


为进一步完善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基金制度并符合欧盟理事会《商业税务行为准则》的要求,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证券与投资业务(修正案)2019》(“SIBA修正案”)于2019年12月31日起正式生效。


新监管制度

本次SIBA修正案中增加了全新的第IIIA部分(私募投资基金),将私募投资基金引入了新的监管制度。该SIBA修正案及相应的《私募投资基金条例(2019)》(以下简称 “条例”)要求所有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定义范围内的封闭式基金必须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FSC")申请认可为私募投资基金,否则有可能会被处以巨额罚款。


如何分辨封闭式基金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SIBA修正案就“私募投资基金”定义为,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其他国家的法律成立、注册或组建的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其它机构(均称为 “基金”):

  • 以集合投资及分散投资风险为目的汇集投资者资金;且
  • 向投资者发行基金权益,使其持有人获得基金分配且分配金额参照相关权益比例所对应的基金净资产价值计算得出。


私募投资基金应采取的行动

对于每个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定义的基金,应填写符合要求的申请表并 向FSC提出认可申请。申请表须附上的主要文件包括:

  • 基金的章程性文件;
  • 基金的设立证明或其他同等文件;
  • 已发行或即将发行的基金筹募说明书或关键条款;以及
  • 基金的估值政策。


为使FSC认可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该基金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其它国家法律合法成立、注册、组建的;
  • 该基金的章程性文件应说明基金符合下列情况:
    • 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 基金权益发行、认购或购买邀请只能以私人方式进行;或
    • 基金仅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且专业投资者在基金中的初始投资金额不应低于100,000美元;
  • 该基金符合条例中的其他条件可以被认可为私募投资基金;
  • 该基金在被认可时符合修订案、条例以及相关实务指引的要求;以及
  • 认可该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不违反公共利益。

如果FSC认为该基金符合上述条件,则会将该基金登记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名册(以下简称 “登记册”)中,并在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后向基金颁发认可证书。


私募投资基金的持续要求

根据SIBA修正案和条例,被认可为私募投资基金必须遵守以下主要持续要求:

  • 若基金是以公司形式注册成立的,需确保基金在任何时候都至少任命两名董事,其中至少1名自然人董事;
  • 基金须就基金资产的资产管理、估值和托管三大职责(包括独立投资)各指定一名人士(以下简称 “指定人士”)负责;
  • 基金需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任命一位授权代表(作为基金与FSC之间的联络人);
  • 基金需确保向投资者发出的任何筹募说明书或关键条款中含有《条例》第8条所规定的信息;
  • 若基金不准备发筹募说明书或关键条款,则需向FSC说明原因并确认如何向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 私募基金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需向FSC递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报表需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英国会计准则(UK GAAP)、美国会计准则 (US GAAP)、加拿大会计准则(Canadian GAAP)或其他同等的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
  • 根据美国会计准则、英国会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香港审计准则、加拿大审计准则或FSC可能批准的其他公认的国际审计准则进行审计;
  • 保存可充分说明基金财务状况和交易的记录(该记录应自有关交易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以及
  • 在任命/罢免董事、授权代表或审计机构之日起14天内履行通知。


指定人士

指定人士可以是:

  • 由FSC或其它受认可的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许可的人员;
  • 具有担任指定人士经验的独立第三方;或
  • 基金的董事、合伙人或托管人。


基金应提前7日通知FSC有关指定人士的任命事项(除非FSC同意缩短期限)。如果指定人士辞职、终止委任或以其他方式不再担任基金的指定人士,基金须在发生之日起七天内通知FSC。


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名册

登记名册由FSC保存并供公众查阅,其中包括以下信息:

  • 申请认可的基金(“申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经营地址和送达地址;
  • 申请人的授权代表;
  • 申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经营地址;
  • 基金被认可的日期;
  • 基金的认可状态,如被取消的取消日期;
  • 基金是否已向FSC支付了所需支付的费用及支付日期;以及
  • FSC认为适当的其它资料。


违规后果

未根据修正案获得FSC认可的基金,将禁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或从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包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任何基金)经营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如果违反了修正案的规定,FSC可处以巨额罚款。


现有的基金

现有的基金必须确保在2020年7月1日前符合修正案和条例的规定。为了确保您的基金符合规定,请随时联系我们凯瑞奥信英属维尔京群岛律师团队以获取更多详情和协助。



主要联系人

主要联系人

凯瑞奥信管理合伙人麦安腾

管理合伙人,新加坡

凯瑞奥信管理合伙人彭德贤

管理合伙人,香港

凯瑞奥信合伙人湛玮博

合伙人,香港

+852 3628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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