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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法:基金贷款人的实用指南


2020/02/19

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法:基金贷款人的实用指南

开曼群岛政府于2020年2月7日颁布了《2020年私募基金法》,要求对特定封闭式基金(简称“基金”)进行登记和监管。该法案的规定涉及到基金行业的各个方面,但本指南将侧重于贷款人向该等基金提供资金时应当注意的核心事项,以及贷款人可考虑采取的实际措施。


法律应用

受监管的基金类型

本法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实践中,这可能涵盖贷款人遇到的绝大多数封闭式基金结构(包括AIV),但本法明确将各种“非基金安排”从这范围中剔除。有关该项安排的确切定义目前仍有待通过法规加以说明,但它将包括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结构性融资工具、个人投资管理安排、债务发行和债务发行工具、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单一家族办公室。

基金何时必须注册

除过渡期外,基金自获得投资者“以投资为目的”的出资之前,必须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登记。这意味着在此之前,基金推迟登记理论上不属于违反法律。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进一步规定,基金必须在其首次接受投资者出自承诺之日起21天内向CIMA申请登记。该法律如何适用未收到出资但在21天期限届满后在CIMA登记的基金仍有待观察,但谨慎的做法似乎是确保在该日期届满前注册。

过渡时期

基金可以在未登记的情况下在2020年8月7日(期限)之前接受出资。在期限之后,如果基金先前已收到出资或者将继续接受出资的,则需要在CIMA登记。


不合规的影响

可能禁止接受出资

基金若在向CIMA登记之前被禁止接受出资,则意味着其未遵守该要求可能危及基于基金投资者出资承诺进行还款的能力。尽管有观点认为,即使发生这种违规行为,该法律也不会禁止用于偿还贷款的出资(例如可以探讨这里有关“投资”的定义是否包括为偿还债务为目而接受出资),但就贷款人而言当然避免自身成为试点。

其他影响

违反法律也可能导致该基金被采取相关措施,包括:(i)对基金和/或其运营者处以罚款;(ii)CIMA委派一个或多人来控制基金;以及(iii)CIMA向大法院申请命令,要求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手段以保护该基金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虽然这些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贷款人的权益,但若赋予适当的介入权以及足够稳健的担保方案,那么最终应能保护贷款人免受此类措施导致的实质不利影响。

实践步骤

根据上述以及更广泛的法律规定,我们通常建议贷款人考虑采取以下步骤。

新基金

贷款人及其在岸律师可考虑在其未来交易文件中加入新约定,以解决上述法律问题。例如,我们通常建议确保以获得合理文件证明相关基金完成登记作为先决条件(无论是以CIMA注册证书、CIMA数据库的检索结果和/或基金的开曼律师意见等形式)。

确定现有开曼群岛实体的适用

贷款人应考虑检查其现有资产组合情况,根据涉及的计划、已贷或已承诺向开曼群岛实体借款的实际情况和程度,确定哪些交易可能与该法律有关。

与相关工作方讨论

贷款人应进一步考虑与他们认为可能在本法律范围内的客户进行联系,以确定(i)该客户是否已确定适用该法律;以及(ii)若适用,他们计划何时完成登记以及有关如何确保持续合规的方案。

如果基金确定不需要注册

贷款人应仔细考虑基金得出的有关不适用本法律的结论的准确性,并从开曼群岛律师处获得确定性分析和/或正式的法律意见。

现有基金在法律范围内且已经收到出资

交易文件中标准承诺条款应包括强制遵守适用法律,因此基金必须在期限之前登记。实际上,考虑到违反该法律对接受出资的潜在影响,对于借款人而言可以获得安慰的是,违反该法律可能触发违约事件。因此,除上述讨论外,可能有必要确定在交易文件要求基金在期限之前进行注册。

现有基金在法律范围内且尚未收到出资

如上文所述,鉴于基金在收到出资之前不需要进行登记,该等基金可在期限后尚未登记的情况下进行运营,尽管在该日期后接受出资将构成违法律。如果贷款人已经借款或可能有义务借款给该基金,则应考虑交易文件的条款是否允许基金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提取借款,或者(为确保贷款人可以执行约定)要求借款人在法律上认为必要的时候进行登记。

凡按规定登记的基金终止该项登记

如上所述,该法律规定基金在未登记前不得接受出资。虽然目前尚不清楚登记失效对于已接收出资的基金将产生什么影响,但我们认为,谨慎考虑这可能会限制后续资金提用。因此,贷方可考虑确保:(i)将未能维护登记纳入构成违约事项;以及(ii)提供给贷款人的授权书中包括明确的语言以确保补救任何因基金未能维持登记所造成的损失 。

本文旨在就法律颁布后可能的适用的以及普遍的考虑因素和步骤做概括总结。当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有其他有待考虑的事项 。



主要联系人

主要联系人

凯瑞奥信管理合伙人麦安腾

管理合伙人,新加坡

凯瑞奥信合伙人湛玮博

合伙人,香港

+852 3628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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