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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吗?在破产案件中对清算人和受托人的决定提出异议时需掌握的关键特征


2023/09/07

您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吗?在破产案件中对清算人和受托人的决定提出异议时需掌握的关键特征

英国最高法院近日在 Brake & Anor 与 The Chedington Court Estate Ltd 一案中作出判决,就企业或个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由谁对破产案件中清算人和受托人的决定提出异议的问题,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界定。


近来,英国最高法院在 Brake & Anor The Chedington Court Estate Ltd [2023] UKSC 292023 8 10 日)一案中作出判决,就企业或个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由谁对破产案件中清算人和受托人的决定提出异议的问题,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该判决对清算人和受托人来说是利好消息。由于以下英国法定条文与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实质上类似,该判决将在该等离岸司法管辖区具有说服力。


  • 对于资不抵债的公司而言:“若任何人认为其权利因清算人的作为或决定而受损,该等人士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而法庭可确认、推翻或修改被申诉的作为决定,并就此作出其认为公正的判令。”1
  • 对于个人破产而言:“若破产人或任何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因受托人对破产人的财产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决定而不满,其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而法庭可就该申请确认、推翻或修改受托人的作为或决定,可给予指导或就此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判令。”2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措辞非常广泛,但明示条款不能按字面解读。相反,作为一个原则事项并考虑到权限问题,最高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以下几类享有起诉权的人员进行了界定:

 

1.      当债权人的申请涉及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享有起诉权,因为破产人的财产或处于清算状态的公司资产根据法定信托条款进行管理,而债权人作为受益人。

 

2.      同样,若破产人的财产或公司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盈余,破产人或公司的股东也是所管理财产或资产的受益人,对于其在剩余财产中的利益,该等人士也享有起诉权。

 

3.       除此之外,在少数情况下债权人、破产人、股东等享有起诉权3,但仅限于直接影响其权利或利益的事项,以及依据某法定破产或清算机制授予受托人或清算人权力而导致的事项。

 

英国法院关于起诉权的判决与英属维尔京群岛上诉法庭在 Stanford 与联合清算人 Chesterfield United Inc (BVIHCMAP2017/0019) 案件中的起诉权判决一致。在该案中,凯瑞奥信 (Carey Olsen) 成功代表清算人抵制了对其签订全球和解协议的决定的质疑,该协议规定在清算中承认并支付其巨额索赔。虽然起诉权问题对上诉人(作为股东的股东)非常不利,但英属维尔京群岛上诉法院也驳回了对其实质问题的质疑,为推翻清算人的决定设定了很高的门槛。上诉法院认为,除了恶意和欺诈之外,法院仅在清算人的行为反常和明显荒谬,以至于任何合理判断的人都不会做出这样的决定时法院才会干涉清算人的行为。法院也不能取代清算人的意见,亦不能质疑清算人是否做出最佳选择。

 

凯瑞奥信在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公司和个人破产方面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可为清算人、破产受托人、债权人和股东就诉讼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1] 英国《1986 年破产法》第 168(5) 节与百慕大《1981 年公司法》第 176(5) 节和英属维尔京群岛《2003 年破产法》第 273 节相似。与此相反,开曼群岛《公司法》第 110 节(2023 年修订)明确规定,谁有权对批准申请提出起诉,取决于该公司是有偿债能力,还是资不抵债,亦或是偿付能力受到质疑。

[2] 英国《1986 年破产法》第 303(1) 节与百慕大《1989 年破产法》第 81 节、英属维尔京群岛《2003 年破产法》第 332(1) 节和开曼群岛《破产法》(1997 年修订)第 98 节类似。

[3] 该等情况较为少见。这些情况包括破产人对与废止其破产令直接相关的受托人之成本和费用提出质疑申请,以及业主就清算人放弃租约作为负有义务财产提出申请,这是清算诉讼中唯一可进行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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