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公司法》(1) 第 238 条规定的评估程序是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少数股东的经济利益。当出现《公司法》第 XVI 部分所述至少涉及一家开曼公司的合并或兼并情况时,异议股东可要求就其所有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若该公司与异议股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议定相关价格,则该公司必须(且任何异议股东均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呈请,要求评估及/或确定异议股东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
自 2015 年底开庭审理首例第 238 条案件 In the Matter of Integra Group(案件编号:[2016] (1) CILR 192)以来,有关第 238 条案件的判例发展迅速。本简报阐述了开曼群岛法院在近期判决中凸显的五个实际要点。
1. 公允价值的涵义
2. 少数股权折价
在确定第 238 条规定的“公允价值”涵义时,考虑是否应采用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至关重要,以反映异议股东对公司没有控制权。
在盛大游戏 (Shanda Games) 一案中,异议股东辩称:作为评估流程的一部分,他们的股份应按公司全部的价值来按比例估价。当这一问题摆在枢密院面前时,该机构判定:适用或排除少数股权折价的规则不存在明确的界限。然而,正如 Nord Anglia (4) 一案所观察到的那样,这一裁定显示起始假设将存在少数股权的折价;若无相反迹象或特殊情况,则少数股东的股份应作为少数股权进行估值,而不是按比例估价。原因在于,要约人在合并中不会从任何个人少数股东手中获得控制权。
3.估值日期
有趣的是,《公司法》并未具体规定公允价值的裁定日期。直至 2022 年初,法院才在 In the Matter of Sina Corporation (5) 一案中就估值日期问题作出第一项符充分理由的裁定,法院要在该案裁定估值日期应采用批准合并事项的股东特别大会(以下简称“EGM”)的日期,还是采用合并的完成日期。
在许多情况下,EGM 的日期与合并的完成日期重合或相隔数日。然而,在新浪公司 (Sina Corporation) 一案中,由于有可能无法满足某一关键的先决条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尚存在是否可完成交易的重大不 明朗因素,以及 EGM 的日期和完成日期之间存在三个月间隔。
在新浪公司的案例中,法院认为相关股份的“公允价值”应在紧接股东投票审议(及如认为适合则批准)拟议的合并之前厘定,即 EGM 的日期。然而,法院也表示,每例案件应视其特定 事实而定,所有案件不应硬性规定日期。如裁定流程中的其他所有环节一样 ,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确保估值日期的公允性。
4.公司的披露义务
正如大法院在 In the Matter of eHi Car Services Limited. (6) 一案中所注,法院在作出程序命令时均在某种程度上为每项第 238 条下的案例加以量身定制,但从所作决定和命令中可看出对某些问题采取了统一性做法。特别是,一般统一的做法是要求公司通过向数据室上传相关文件以披露大量文件。
一般而言,与公司价值相关的大部分信息是由公司持有的。在面对公司抱怨相关的标准程序的指示重复、不公平且不成比例的让公司耗费,法院认为只要未在特定情况下导致不公,则该等指示仍属于有用的最佳“起点”。(7)
在新浪公司 (8) 一案中,该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义务方面面临着另类困难。该公司辩称,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已颁布《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网络安全法》,公司应有足够机会就提供文件及信息向中国有关当局寻求监管批准。2022 年 1 月,第一次程序指示聆讯会在法院举行。在诉讼程序的这一早期阶段,法院无意发表意见,以确定公司的披露程序在第 238 条诉讼中的核心地位和法院裁定公允价值的职能是否超越公司关于遵守中国法律的忧虑。法院称,目前尚不需要审查该等文件、中国法律的条文、被起诉的风险以及该等风险的性质及程度。
然而,法院不会放任权宜之计。法院既不允许预先“分拆”公司的披露义务(例如,除非公司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否则允许不出示文件),也不赞成将披露时间表推迟至获得监管批准后。相反,法院采用了切合实际的案件管理裁定,作出了常规的披露命令,规定公司有责任遵守命令或在认为无法遵守时立即向法院申请进一步指示。因此,当公司提出此类申请时,法院可能会再次考虑该问题。
5.异议股东的披露义务
当提出异议的股东进行披露文件时,该义务的范围往往更加有限。在 Qunar (9) 一案中,上诉法院将异议股东披露文件的范围限制为与该公司价值有关的特定类别文件。此后,该类别文件被纳入标准指示的一部分。后续案例曾尝试将异议股东的披露义务扩張至 Qunar 一案的指定类别之外,但基本上都未获成功。(10) 与股东动机或参与情况有关的文件(例如,若股东为“参与套利的投机性投资者或违背其自身意愿而被买空的长期股东”)普遍视作不具有相关性。那是因为任何情况下所有异议股东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均须被裁定,无论该异议股东是否比其他人更“应当”获得公允价值。(11)
结论
第 238 条的诉讼程序往往是一场奋战,风险高并涉及经验丰富的专家。尽管现有的许多做法具有说服力,但并非一成不变。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对“公允”的判定,案件往往有一些特定的事实情况可能会促使大家重新评估现有的标准规则或方法是否适用。鉴于异议股东须在程序早期(即在作出批准合并的决议之前)就行使第 238 条所订的权利发出意向通知,因此应尽早征询法律意见。凯瑞奥信 (Carey Olsen) 在就第 238 条诉讼程序提供咨询方面经验丰富,随时准备助力客户应对这一流程的不同阶段。





(1) 2022 年修订版。
(2) Shanda Games Ltd v Maso Capital Investments Ltd and ors [2020] UKPC 2(以下简称“盛大游戏”),第 42-43 页,引用 Andaloro V PFPC Worldwide Inc Court of Chancery, Delaware, New Castle 2005 Del.Ch. Lexis 125 as [34]
(3) In the Matter of Trina Solar Limited FSD 92 of 2017 (NSJ)
(4) Re Nord Anglia(案件编号:2017 (IKJ) FSD 235),2020 年 3 月 17 日判决 (Kawaley J)(未报告)
(5) In the Matter of Sina Corporation 一案(案件编号:2021 FSD 0128,2022 年 1 月 25 日)(以下简称“新浪公司”)
(6) In the matter of eHi Car Services Limited 一案(未报告判决,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2 日,Parker J)(以下简称“eHi Car”),第 9-11 段
(7) 同上 第17 段
(8) In the Matter of Sina Corporation(案件编号:2021 FSD 0128,2022 年 1 月 25 日)
(9) In the matter of Qunar Islands Limited(案件编号:[2018 (1) CILR 199])
(10) 参见 JA Solar Holdings Co., Ltd. 示例(未报告2019 年 7 月 18 日),eHi Car Services Limited(未报告判决,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2 日,Parker J)和 In the Matter of 58.com, Inc(案件编号:2020 FSD 275)
(11) In the matter of Qunar Islands Limited(案件编号:[2018 (1) CILR 199]),参见第63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