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Ren Ci & Ors 一案 (FSD 210 of 2022) 中,开曼群岛大法院根据《海外仲裁裁决执行法》(Foreign Arbitral Awards Enforcement Act) 第 4 条准予中止诉讼程序,并支持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仲裁。做出此裁定时,法院认为:
- 即使所述案情并非基于违反相关合同的行为,而是基于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股东协议中包含的仲裁条款也将适用;以及
- 向法院提交包含适当保留仲裁权利之内容的禁令救济申请,不构成自愿服从该法院的管辖权。
这一判决反映了开曼群岛大法院支持仲裁的坚定立场。大法院认为股东协议所载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十分宽泛,足以涵盖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因此,如果各方希望某些问题由某个法庭裁决,而其他问题由另一个法庭裁决,则必须明确表达此意愿。如果各方均未明确表达此意愿,则通常视为同意由同一法庭对所有此类争议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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