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ELP”)是一种盛行的结构,通常用作封闭式投资工具。ELP 是指根据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2021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ELPA”)注册成立的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ELP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仅作为其组成合伙人存在。这意味着 ELP 的普通合伙人以信托形式为合伙人持有其各种权利和财产,包括据法权产。
开曼群岛最近就两项判决的核心是 ELPA 第 33 条的解释问题,该条款涉及由ELP 提起或针对 ELP 提起的法律诉讼。ELPA 第 33(1) 条规定:“在符合第 (3) 款规定的前提下,由或针对ELP提起的法律诉讼只能由或针对任何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提起,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作为该法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或在该法律诉讼中被指名。”
第 33(3) 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如果任何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有权提起诉讼,但无故未能或拒绝提起诉讼,则有限合伙人可以代表ELP提起诉讼。”
本文深入探讨以上两项判决以及法院对ELPA中的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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