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多司法管辖区基金结构的发起人应该熟练将开曼实体用作其投资经理/顾问和/或投资基金的工具。这通常涉及 (i) 根据开曼群岛《证券投资业务法》(经修订)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以下简称为“CIMA”)注册为“注册主体”来执行投资业务活动的经理/顾问(以下简称“注册主体”);或 (ii) 在 CIMA 注册为“共同基金”或“私募基金”的基金(以下简称“注册基金”,与注册主体合称“受监管基金实体”)。
2023 年 4 月,CIMA 就受监管基金实体的治理发布了以下全新/更新的规则及指引说明(以下简称“新公司治理框架”):
- CIMA 规则 — 受监管实体公司治理
- CIMA 指引规则和说明 — 受监管实体内部控制
- CIMA 指引说明 — 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治理
- CIMA 指引说明 — 记录性质、查阅权限和留存
- CIMA 指引说明 — 外包受监管实体(注释:仅适用于注册主体,不适用于注册基金)
新公司治理框架的大部分内容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生效,而《受监管实体公司治理规则》和《受监管实体内部控制指引规则和说明》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生效。
CIMA 规则对受监管基金实体施加了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其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其面临行政罚款或监管行动。《指引说明》则辅助受监管基金实体满足监管要求,并充当 CIMA 合规评估的依据。
新公司治理框架的适用范围可延伸至受 CIMA 监管实体,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银行和保险公司,但本文重点讨论该框架对受监管基金实体的适用性,特别是《受监管实体公司治理规则》和《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治理指引说明》。
欲参阅文章全文,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请随时联系您的凯瑞奥信常用联系人或本页面所列联系人进行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