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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虚拟资产监管的挑战与机遇


2022/07/13

BVI虚拟资产监管的挑战与机遇

全球各地监管机构都在绞尽脑汁地应付如何监管虚拟资产的问题。去年,主要加密货币价格剧烈波动,有人大赚,也有人巨亏,而亏损往往由经验不足的散户投资者承担。


着眼于投资者保护,部分在岸司法管辖区(如香港)提议,只准虚拟资产交易所向专业客户提供服务,限制其服务散户。同样,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在中国内地禁止加密货币和相关交易的通知。最近,印尼监管机构也采取措施,禁止金融公司为加密货币买卖提供便利。


同时,虚拟资产企业对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兴趣日渐浓厚。


BVI的吸引力包括:税收中性;受人尊敬的监管机构和对全球监管趋势的快速响应;普通法法律体系;低廉的公司设立和维持成本;投资者对它的熟悉程度。


这些特征为“传统”的公司和金融行业所充分了解;同时,它们也吸引了从事虚拟资产领域业务的企业,因为就虚拟资产领域的经营方法而言,除了天然的去中心化特征之外,该领域通常很灵活,充满创新,而且对管辖区域的选择比较自由。


本文考察了适用于加密货币和虚拟资产企业的BVI监管体制。


BVI监管

BVI并无专门的虚拟资产或加密货币监管框架,但是预计该司法管辖区将和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适时制定专为虚拟资产量身打造的监管框架。


在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指南中,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证实,虚拟资产相关活动是否需要取得牌照的问题将根据现行金融服务立法确定。


有意在BVI成立的加密货币和虚拟资产企业,特别是拟从事的活动包括运营加密货币交易所或开展加密货币贷款的,需要考虑相应活动是否属于下列法律的管辖范畴:


• 1990年《银行与信托公司法》(BTCA),以经修订的为准;

• 2009年《金融与货币服务法》(FMSA),以经修订的为准;或

• 2010年《证券与投资业务法》(SIBA)。


跨境风险

讨论一个司法管辖区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时,不考虑重大的跨境风险是不完整的,因为该风险是虚拟资产去中心化特点所固有的。


一个关键问题是,虽然事实上虚拟资产企业可能受到某个司法管辖区的适当监管(或不受监管),但若其服务针对境外投资者和客户,可能需要跨境注册和监管,因此可能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产生重大监管影响。


所以,如果企业也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客户提供服务,遵守BVI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规不会使得企业免受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执法行动。企业应始终获取根据此类司法管辖区法律提出的适当建议。


《银行与信托公司法》

虚拟资产企业从事法定货币买卖或代客户持有法定货币存款等活动的,应确保其活动不会无意之中构成BTCA所定义的需要相关牌照的“银行业务”。


“银行业务”是指接受和运用存款的业务,其中接受的存款可随时或在固定期限届满后或提前通知后(通过支票或其他方式)提取或偿付,而运用存款是指全部或部分用于:(1) 发放或提供贷款、预付款、透支、保证或类似金融服务;或(2) 以接受存款之人的名义,并在该人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做出投资。代表客户持有并投资法定货币的企业或交易所,需要考虑BTCA的上述规定是否对其适用。


《金融与货币服务法》

FMSA规范金融业务和货币服务业务。


总体而言,金融业务与向位于BVI的借款人提供信贷有关。对虚拟资产企业影响更大的是,2019年该法对“金融业务”的定义予以扩充,在其中加入了“在点对点(P2P)金融科技市场(包括个人对企业(P2B)和企业对企业(B2B)市场)从事国际金融和贷款业务”。


货币服务业务是一个受监管的活动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货币转移业务,该等形式包括电子货币、移动货币或货币支付。


FSC的指南确认,转移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无需取得FMSA规定的牌照。


但是,如果虚拟资产企业代表客户操作法定货币,应留意以上定义,并进行必要咨询,以确保只在持有FMSA规定的必要牌照的情况下才从事受监管的活动。


企业从事的活动若属于FMSA定义的货币服务或金融服务,需持有FMSA规定的牌照,并履行多项义务,包括客户账户隔离,向FSC提交每个财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维持资本来源等。


《证券与投资业务法》

下列活动需要取得SIBA规定的牌照:

• 买卖、安排买卖或管理投资;

• 提供投资建议;

• 提供投资托管服务;

• 提供投资行政管理服务;以及

• 运营投资交易所。


因此,SIBA项下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企业经营的虚拟资产是否构成SIBA所指的投资。


SIBA适用于很多类别的传统投资,如股份、合伙或基金权益、信用债券、集体投资计划权益以及某些衍生品。


特定虚拟资产是否会被视为SIBA所指的投资,是一个需要判断的问题。如果虚拟资产属于SIBA所指的投资,则企业需要取得牌照方可从事与该等资产有关的上述活动。


仅用作交换媒介的虚拟资产或其他数字财产,除钱币所有权外无其他权益或权利的,不会被视为投资。FSC的指南确认,此类资产通常不属于监管范畴。


FSC的指南还确认,仅向购买者提供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能力的实用型代币不属于监管范畴。


不过,如果虚拟资产提供了除交换媒介外的其他权益或权利,例如,授予对股份的权利或设立或承认债务,则该虚拟资产构成投资,因而适用SIBA。


有些虚拟资产可向持有人提供其他权益,如以下权利:(1) 对不同协议建议进行表决;(2) 有资格成为协议收入或费用的一部分;或 (3) 参加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因此,在从事涉及BVI境内虚拟资产或从BVI境内向外转移虚拟资产的活动之前,应始终进行咨询,以确定虚拟资产是否可视为SIBA所指的需要牌照方可买卖的“投资”。


结语

虚拟资产仍然是一个快速发展、激动人心的市场领域,给虚拟资产企业、投资者、律师、监管机构都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尽管BVI目前并未实行专为虚拟资产打造的监管框架,有意在BVI从事虚拟资产相关业务或利用BVI实体的行业参与者,需要认真考虑拟从事的活动是否会使得这些参与者被归入BVI现行金融服务立法管辖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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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联系人

凯瑞奥信管理合伙人彭德贤

管理合伙人,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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