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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对中国地区仲裁的离岸支持呈现积极发展态势,前景十分乐观


2023/03/29

2023:对中国地区仲裁的离岸支持呈现积极发展态势,前景十分乐观

在 2023 年,我们迎来了象征着长寿和繁荣的兔年。兔年预示着与离岸事务相关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为“香港”)和其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为“中国内地”)进行的仲裁将呈现光明前景。在过去几年中,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当事人所属国家/地区而言,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为 "BVI")和开曼群岛(以下简称为“开曼群岛”)位居榜首(来自香港或中国内地的当事人除外,这两类当事人占据榜单前两位)。在处理亚洲地区仲裁的附带事宜方面,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庭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并且我们注意到,该等法庭还获得了强有力的持续性支持。在兔年伊始,本文将简要介绍离岸法庭可用于为中国地区仲裁当事人提供协助的主要工具。


1.     临时救济

 

在仲裁期间,需要对离岸实体采取保护措施。有时,这可由香港或中国内地的仲裁员单独裁定,但通常而言,当事人可能需要相关离岸法庭的协助。这种情形可能发生在多种情况下,比如,时间紧迫但仲裁庭尚未组建,需要对非仲裁当事人的离岸实体采取救济措施,或者对于在离岸司法管辖区执行在香港/中国内地收到的临时命令存有疑虑。


在适当情况下,离岸法庭有权下达冻结禁令,限制被申请人处置或处理其资产;该禁令既适用于特定司法管辖区的资产,也适用于被申请人在全球各地的资产。在香港/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该禁令对于保护资产至关重要。通常而言,作为核心要求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证明 (i) 就其基于案情实质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索赔而言,申请人具有充分的诉讼理由,(ii) 除非受到限制,存在被申请人将采取措施耗散其资产,避免对其资产执行任何仲裁裁决的实际风险,以及 (iii) 给予所寻求的救济是公正而便利的做法。该等命令还可指示提供财产或资产位置的有关信息。

 

如果认为第三方似乎代表被告持有资产,且有理由认为该等表面上属于第三方资产的资产实际上是作为冻结令适用对象的被告的资产,则也可以针对不受香港/中国内地仲裁约束的第三方申请获得救济。该类型的冻结禁令也被称为“Chabra 禁令,原则上适用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群岛。

 

除冻结禁令和 Chabra 禁令外,有时可在离岸法律下获得的其他禁令包括:用于限制被申请方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事的禁止性禁令;用于在申请人享有所涉资产之所有人权益的情况下保护财产和信托资产的所有权禁令;以及用于阻止提起诉讼的禁诉令。

 

申请人通常需要作出损害赔偿保证,因為如果之后确认,该等禁令发布错误,而被申请人因该等禁令而遭受了损失,则应获得赔偿。此外,还可能要求就受禁令影响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作出相应承诺。相关法庭有权要求强化承诺(如:向相关法庭支付一定的款项来强化承诺)。

 

离岸法庭常常在紧急情况下审理禁令救济申请,即使在休庭期,法官也可以审理被认证为休庭期或紧急事务的事项。

 

原则上,在某人士或某实体没有机会陈述意见的情况下,一般不会针对该等人士或实体发布命令。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无法发出通知或紧急情况没有时间发出通知或发出通知可能会造成申请目的的实现有阻碍。鉴于冻结禁令的性质以及需证明存在实际耗散风险的要求,通常会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发布该等命令。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义务全面、坦率地披露信息,这要求申请人披露可能对法庭决定是否发布命令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事项。

 

对于享有股票受益权益,但又担心该股票可能会在强制执行行动完成之前被转让的人士而言,他们可采取另一项保护措施以作为禁令的替代方案,即:获取终止通知或终令。终止通知无需法庭审理,也不会阻止转让股票,但必须在发行公司转让股票或支付股息之前向申请人出具该通知。终止令由法院发布,但终止令禁止发行公司转让任何股票或支付任何股息,具有比终止通知更强的效力。此措施适用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


在为香港/中国内地的仲裁提供支持时,离岸临时救济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未遵守禁令条款可能导致藐视法庭等后果,而被判藐视法庭罪的人士可能被处以监禁、罚款和/或被没收资产的刑罚。被判藐视法庭罪的公司则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或被没收资产的刑罚,其公司董事也可能被处以监禁、罚款和/或被没收资产的刑罚。

 

2.    披露令

 

通过在相关离岸司法管辖区进行公司检索(例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群岛检索公司注册地址和存续状态或董事身份),可以获得某些可能对香港/中国内地的仲裁有所助益的信息。

 

然而,如果所需信息并未公开提供,则离岸法庭将发出、受理相关请求,提供海外司法和仲裁协助。在获取文件/信息方面,离岸法庭也很善于运用第三方披露令 (Norwich Pharmacal Order) 和银行信托 (Bankers Trust Order)

 

第三方披露令强制要求第三方(通常是注册代理商或银行)披露可能无法获得或以其他方式予以保密的信息,从而协助开展资产追踪和执行香港/中国内地的仲裁裁决与判决。该禁令适用于与进行不妥当行为而“有所牵连”的人士而“有所牵连”的人士,而且是一种潜在的强大工具,可用于确定不妥当行为者并获取其他可能会对仲裁成功起到重要作用的信息,在涉及欺诈索赔的情况下尤为如此。

 

为获得第三方披露令,一方必须证明 (i) 存在不法行为;(ii) 所要求进行的披露属于必要的披露,可使请求方能够针对不法行为寻求赔偿,并且;(iii) 被申请方很可能有能力提供所查找的信息,且与不法行为“有所牵连”。

 

此外,还可通过获得信托令从银行获取披露信息,以协助追踪和保全涉及所有权索赔的资产。除了因第三方披露令而必须满足的所有要求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供充分理由,明其认为相关银行持有因欺诈或违反信托而被侵占,且申请人已就其提出所有权索赔的资产。而且还必须明,该等信息将仅用于追踪资金。

 

在适当情况下,第三方披露令或银行信托令可与“禁声令”结合使用,避免禁令适用对象(银行或注册代理)向其客户披露其已被命令提供信息的事实。这一点非常重要,可避免向不法行为者透露消息,降低不法行为者销毁证据或耗散资产的风险。

 

 

3.      仲裁裁决的执行


离岸法庭通常会区分根据《纽约公约》作出的裁决和非根据《纽约公约》作出的裁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均属于《纽约公约》的缔约方。若某项裁决是根据《纽约公约》作出的,鉴于法庭无权拒绝授予执行的权利,裁决可能更容易得到承认和执行。

 

一旦仲裁裁决在离岸司法管辖区得到认证,则在针对判决债务人所持股票执行裁决时,通常会首先颁布临时押记令,然后颁布最终押记令。

 

债务人在颁布最终押记令后未能付款的,要么出售股票,要么为其股票指定符合衡平法规定的接管人。在后一种情况下,符合衡平法规定的接管人可利用其作为接管人的权力来取代公司董事,再利用其权力将公司资产变现,以债权人获益。可出于该有限的特定目的任命接管人。但是,除非在使用常规的正常执行程序时存在某种“障碍或困难”,否则法院不会任命符合衡平法规定的接管人來进行强制执行的

 

结语

 

综上所述,在兔年为仲裁地位于中国的仲裁提所供的离岸支持服务将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多。凯瑞奥信(Carey Olsen) 在香港金融中心设有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办事处,可以就任何在香港或中国内地进行的仲裁为您提供与离岸法律相关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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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联系人

凯瑞奥信合伙人赖晋美

合伙人,香港

凯瑞奥信资深高级律师李夏

资深高级律师,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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