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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另一个视角:在开曼群岛以调查作为公正公平清盘的独立基础

2024/04/17

在股东救济措施方面,包括在公司的 公平公正清盘方面,离岸司法管辖区往往处于制定新法律和突破界限的最前沿。


枢 密 院 最 近 在 FamilyMart China Holding Co. Ltd v. Ting Chuan Holding Corporation [2023] UKPC 33 案中作出的裁决,解决了开曼群岛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与公平公正的清盘管辖权之间的关系,对当问题出现时,境内律师和开曼律师之间的紧密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探讨公平公正的清盘制度的另外一个方面,即研究对公司负责人的诈欺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利何时可单独构成公司清盘的独立依据的问题,这个方面离岸和境内可能采取的潜在方法的范围存在显著且重要的差异。 


正在展开的故事:一个世纪的案例


开曼法院至少在初审中已经发展出了一个路径,植根于一个多世纪前的判例法,并有可能为那些拥有正确证据的人提供清盘呈请书的替代依据。在 GFN Corporation Limited [2009] CILR 135 案中,时任开曼群岛首席法官 The Honourable Smellie C.J. 考虑了相关权威案例,并确定,与基于公平公正的清盘权不同,有迫切需要对公司的事务进行调查的情形也存在清盘权。他表示:“对公司事务进行调查的必要性可以作为公正、公平地作出清盘令的基础。 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彻底调查的必要性,已经通过欺诈操纵账户的证据证实,这表明申请人被用作犯罪提取储户资金的渠道。”


在公司清盘时,法官在[37]认为:“ 在本呈请书指控的更广泛背景下,权威案例明确规定法院在行使其法定自由裁量权时具有管辖权...... ,在对公司事务进行调查是必要且合理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清算。 在目前情况下,法院可以使用其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因为对GFN与呈请人相关的事务进行调查是合理的。


在得出这个结论时,首席法官援引Krasnopolsky 19 世纪的权威,包括 Restaurant & Winter Garden Co. 9[1892] 3 Ch at 178,当中 Vaughan Williams 法官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根据 1890 年《公司(清盘)法》对公司情況進行的调查可能会对无担保债权人有利,那么仅此一点就足以作強制命令。” 一个多世纪后,在有关Parmalat诈欺案广为人知的纠纷中,首席法官引用了开曼群岛的Parmalat Capital Fin. Ltd 12)(2006 CILR 171) 案例,當中大法院在[18]段中裁定,"需要继续调查其倒闭的情況,这是发出清盘令的独立理由”: Re Gordon & Breach Science Publishers [1995] 2 BCLC 189; Pantmaenog Timber Co Ltd [2004] 1 AC 158HL),Bell GroupFin.PtyLtd v Bell Group UKHoldings Ltd. 1996BCC 505〕。


GFN 继续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问题悬而未决,并在[32]段中指出,“ 首席法官认为债权人可以仅凭有必要对公司事务进行调查这个公正和公平的理由而获得清盘令,他这个观点是否有误也无须裁定。我们没有听取关于这个问题的辩论。 这个问题可以等待本院在必要时进一步审议。 ”


在有欺诈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证据的情况下,GFN 仍然是向开曼法院提交的陈词中的一个特征。 例如,在 Principal Investing Fund Limited FSD 268, 269 and 270 of 2021 DDJ) 案中,法院在考虑 GFN 时,在[36]段认为:“Smellie CJ GFN Corporation Limited 2009 CILR135 一案(第 42段)中确认,有必要对公司事务进行调查,这可以作为以公正和公平为由下达清盘令的独立依据,这一点很有帮助。 首席法官也指出(在其判决书第43段),清盘人应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广泛调查,包括调查公司倒闭的原因以及公司管理相关人员的行为。”

积聚动力:Seahawk 案中的分析


Seahawk Ching Dynamic Fund FSD 0023 of 2022 DDJ)一案最近将调查权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清盘的一项独立权力的问题,推至讨论的最前线。


除了 Parmalat 案和上述其他案件外,Doyle 法官也進一步研究了开曼群岛和英国的判例,包括Henderson法 官 在 Paradigm Holdings 2004-5CILR 542 案的裁決,开曼群岛法院在该案的第[35]段认为:”这些问题需要全面调查。这是以公正和公平为由下达清盘令的传统理由之一:见1 Palmer's Company Law 22nd ed. para 81-08 at 887 1976; Re Peruvian Amazon Co. Ltd 1913), 29T. L.R. 384...“ 以及Cheryll Richards 法官在 Madera Technology Fund CJ), Ltd FSD unreported judgment 3 November 2021) 一案第[76]段指出,”调查的需要可作为以公正和公平为由下达清盘令的独立依据,这一点已被接受。“


Seahawk 案中,法官也援引了Ingrid Mangatal 法 官 在 Washington Special Opportunity Fund, Inc (FSD unreported judgment 1 March 2016) 案中的观点,该案在[122]段中提到Parmalat,GFN ICP Strategic Credit Income Fund Ltd (FSD unreported judgment 10 August 2010),作为“开曼群岛在此领域的主要案例”並补充说,”这些案件和其他案件显示,本司法管辖区已经接受,对公司事务进行调查的必要性可以成为以公正和公平为由下达清盘令的独立依据...”


Seahawk 案的法官感到矛盾,可能因为也可以说如果调查应构成单独和独特的清盘依据,那么这一点本可以相对容易地在法规中阐明。不过,他意识到开曼群岛以前的初审判決的重要性,並在判決书的第[75]段中这样说:“在我而言,我注意到當地的判例(例如 Parker J in Padma Fund L.P., FSD unreported judgment 8 October 2021 at paragraph 84 and Alibaba.com Limited2012 (1) CILR 272 Cresswell J),其大意是应遵守 FSD 另一位法官的判決,除非后来的法官确信该判決是错误的。”


然而,与 GFN 案中的上诉法院一样,Doyle 法官最终並不需要就这一点作出裁決,他在第[80]段中认为“从本判決书的裁定部分可以看出,在本案的情況下,我不需要解決调查的必要性是否是下达清盘令的独立依据的问题,我把这个问题留給比我更有智慧的人在另一宗案件中決定(如有此需要)。我只需在初审中指出,我目前並不认为 GFN, Parmalat, Paradigm, Madera, ICP Washington案中所作的初审判決在这一点上是明显错误的。


我們现在处于什么位置:正确的案例?


Aubit International FSD 0271 of 2023 (DDJ) 案的最新裁決或许最能说明目前的情況。


Aubit 案中,申请人提交将一间开曼群岛公司清盘的呈请,称:"基于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调查的需要,对公司進行清盘是公正和公平的。"


法 院 判 決书第 [35] 段认为,“Seahawk China Dynamic Fund (FSD 23 of 2022 (DDJ), unreported judgment 9 August 2022) 63-80 段概述了大量初审权威案例,大意是调查的必要性可作为清盘令的独立依据。Asia Private Credit Fund2020 (1) CILR 134案提供了一些上诉支持,尽管是以脚注(脚注 9)的方式提供的,而且可能沒有经过充分论证。然而,在本案的情況下,我确信根据两个理由下达清盘令是适当的,即无力偿还债务理由和公正公平理由。”因此,从本质上來说,Aubit 案的法院再次回避对调查是否可单独作为对公司进行清盘的独立依据作出明确的裁決,但不管怎样法院还是下达了清盘令。


开曼群岛法院经常以创新的方式应用有说服力的判例,在有需要时不会迴避务实和商业性。尽管至少开曼群岛的高等法院沒有明确宣布以调查需要为前提建立单独的清盘基础,但如果证据表明确实需要进行调查,但在其他理据方面存在不足,在适当的情況下,开曼群岛法院很可能愿意对公司进行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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