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投资基金
2023/06/23
开曼群岛投资基金
开曼群岛在过去 25 年已成为另类投资基金的知名司法管辖区,拥有约 13,000 个受监管的开放式基金和 16,000 个受监管的封闭式基金。开曼群岛备受追捧的原因包括:税收中立性、毗邻美国、为满足市场需求而不断改进的定制基金立法和监管制度;以及该司法管辖区作为英国的稳定属地,采用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司法体系,具有的根深柢固的吸引力。
开曼基金工具 以下为开曼群岛惯常用作投资基金的工具: ·
豁免公司 ·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
单位信托 豁免公司和独立投资组合公司通常用作开放式基金,而封闭式基金则通常以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相对较创新的形式,非常适合希望复制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条款的平行基金;而单位信托则主要适用于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投资者,因为其他类型的工具在这些司法管辖区的税收或监管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开曼基金监管 开曼群岛的投资基金如果是开放式基金(包括大多数对冲基金),一般由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以下简称为“CIMA”)根据《共同基金法(修订版)》(以下简称为《共同基金法》)监管;如果是封闭式基金(包括大多数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房地产、基础设施和用于投资非流动性资产的其他基金),则根据《私募基金法(修订版)》(以下简称为《私募基金法》)监管。这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单一投资者工具、自营投资工具和养老基金。 监管申请和备案需要通过 CIMA 提供的安全“监管机构增强版电子表格”(Regulatory
Enhanced Electronic Forms Submission,REEFS)呈交门户网站进行,并且该门户网站仅供授权服务供应商进入,例如凯瑞奥信。 《共同基金法》 共同基金类别 开曼群岛的开放式基金受《共同基金法》监管。开放式基金是发行参与性股权(无论是股份、权益还是单位信托),而投资者可在特定的通知期内赎回该股权的基金。《共同基金法》规定了以下四种类型的监管: ·
持牌共同基金 ·
受管理共同基金 ·
注册共同基金(包括主基金) ·
有限投资者共同基金 持牌共同基金 持牌共同基金受到 CIMA 的全面监管,主要限于在开曼群岛當地市场銷售的基金和符合专为日本零售市场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基金。共同基金牌照的申请大约需要 8 – 12 个星期,并须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表 (APP-101-22) ·
公司注册/登记证书 ·
全体董事、普通合伙人的董事、受托人(如适用)填写的个人调查问卷、3 份推荐信和无犯罪 记录证明(仅当有关司法管辖区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时,以无犯罪保证书代替) ·
经认可的当地审计师和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同意书 ·
销售文件 ·
授权基金代理人向 CIMA 送交电子版文件的保证书 ·
MLRO 申请表 (MLO-154-99) ·
申请费和牌照费 为批准牌照申请,CIMA 须确保该基金的每个发起人都具有良好声誉,基金管理人均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良好声誉,且合适而适当的担任其各自的职位,并且基金业务及其权益发售都将以适当方式进行。 受管理共同基金 受管理共同基金与持牌基金类似,但必须由开曼群岛持牌共同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提供主要办公室,并向 CIMA 证明其相信基金发起人具有良好声誉,而且该基金将得到妥善的管理和经营。受管理基金的注册申请大约需要 2 – 4 个星期,并须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表 (APP-101-22) ·
公司注册/登记证书 ·
经认可的当地审计师和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同意书 ·
销售文件 ·
授权基金代理人向 CIMA 送交电子版文件的保证书 ·
MLRO 申请表 (MLO-154-99) ·
申请费和注册费 为基金提供主要办公室的基金管理人必须确保该基金的所有发起人均具有良好声誉,基金管理人均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良好声誉,且合适而适当的担任其各自的职位,并且基金业务及其权益发售都将以适当方式进行。如基金管理人在持续任何时候知道或认为基金或其任何发起人或经营者无偿付能力、违反任何法律或以损害或可能损害基金投资者或债权人的方式开展业务,则必须立刻通知 CIMA。 注册共同基金 这是迄今为止最受欢迎的受监管共同基金类型,约占所有此类基金的 97%。要成为注册共同基金,基金的最低期初投资至少须达到 10万美元(或任何其他货币的等值金额),或其权益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共同基金可在提交以下材料后开始交易,并有望在 2 – 4 个星期内收到注册证书: ·
申请表(APP-102-22,如果是主基金,则使用
APP-101-53) ·
公司注册/登记证书 ·
经认可的当地审计师和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同意书 ·
销售文件 ·
授权基金代理人向 CIMA 送交电子版文件的保证书 ·
MLRO 申请表 (MLO-154-99) ·
申请费和注册费 注意︰公司形式的基金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必须确保其董事已根据《2014 年董事注册及牌照法》(修订版)在 CIMA 注册。每位董事均必须通过 CIMA 的门户网站注册。 如果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其普通合伙人的董事无需单独注册,但其某些身份信息必须与注册申请一起提交。 有限投资者共同基金 这类之前不受监管的共同基金自 2020 年 8 月起需要在 CIMA注册。此类基金与注册共同基金类似,只是没有最低投资要求;前提条件是,此类基金不得接纳超过 15 名投资者,而且投资者须有权以多数票任命和罢免基金的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如适用)。有限投资者共同基金可在提交以下材料后开始交易,并有望在 2 –4 个星期内收到注册证书: ·
申请表(APP-101-78,如果是有限投资者主基金,则使用
APP-101-79) ·
公司注册/登记证书 ·
经认可的当地审计师和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同意书(如适用) ·
销售文件、条款摘要或其他营销材料(如适用) ·
可证明投资者有权凭多数票决任命和罢免基金经营者的文件(如:章程文件、销售文件或决 议) ·
申请费和注册费 主基金 在《共同基金法》中,主基金定义为一个或多个受监管的共同基金为其联接基金的共同基金(即联接基金通过主基金直接或间接进行 51% 以上的投资),并持有投资和进行交易活动以实施出资人的投资策略。主基金作为注册共同基金的一个子类别,需要在 CIMA注册。注意,符合前述主基金定义的有限投资者共同基金,必须注册为注册共同基金,而不是有限投资者共同基金。 某些可充当主基金但不符合上述定义的共同基金(可能是因为其联接基金均属于非开曼基金),将在上述适用的共同基金类别下进行注册(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有限投资者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销售文件 《共同基金法》要求共同基金的销售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描述基金向投资者提供的权益,并包含其他使潜在投资者能够做出是否进行投资的知情决定的必要信息。如销售文件包含任何失实事实陈述(无论有意还是疏忽所致),共同基金和/或其发起人或管理人员也可能需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应采取措施确保任何事实陈述均正确无误。 CIMA 还发布了《受监管共同基金销售文件内容规则》(Rule on Contents of Offering Documents – Regulated Mutual Funds),其中规定了共同基金发布的任何销售文件中必须包含的具体信息,包括: · 基金组建地点及日期、实体类型、财政年度和股权期限等基本信息 · 认购及赎回程序 · 投资目标和政策以及任何投资限制条件 · 估值方法 · 股息/分配政策 · 重大风险和任何拟议借款 · 基金经营者、基金管理人、经理/顾问、保管人、主要经纪人、审计师、法律顾问和任何其他服务提供者的酬金 · 签订附加条款的权力 · 将采用的会计准则以及向投资者报告的频率 · 基金董事/经理/负责人、其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如适用)及其经理/顾问的生平简介 · 潜在利益冲突的描述 · 重要合同概述 · 重要法律法规概述 · 可查阅和获得基金文件及定期报告的地点 持续性监管义务 适用于所有受监管共同基金的主要持续性监管义务如下所示: · 每年 1 月 15 日前向 CIMA 缴纳年度注册费 · 自财政年度结束起 6 个月内向 CIMA 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基金年度申报表 · 在其股权持续销售的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将对其现行销售文件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须在 21 天内通知
CIMA · 根据 CIMA 的《受监管共同基金资产分割规则》(Rule
on Segregation of Assets – Regulated Mutual Funds),将基金资产与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开并单独进行核算 · 根据 CIMA 的《受监管共同基金资产价值计算规则》(Rule
on Calculation of Assets Values – Regulated Mutual
Funds),制定、实施并维持一份书面估值政策 · 遵守《反洗钱条例》(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包括配备反洗钱专员的要求(见下文的“其他监管义务”) · 履行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共同申报准则》(CRS)
的通知、尽职调查和申 报义务(见下文的“其他监管义务”) 《私募基金法》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法》将私募基金定义为向投资者提供、发行或已发行股权、并以使投资者能从该实体对投资项目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中获得利润或收益为目标汇集投资者资金的实体,其中:(i) 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运作、持有或处置没有日常控制权;和 (ii) 投资由基金经营者(指其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如适用))管理或代表其管理。该定义不包括某些持牌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附表中列示的非基金安排(如自营工具、证券化工具、合资企业和控股工具)。 要区分私募基金和非基金安排(如合资企业)并非易事。CIMA 已发布协助分析的指南,而这主要取决于该工具的投资目的是为了从投资项目的处置中获得利润,还是为了使业务长期增值。 在 CIMA 注册 私募基金必须在接纳任何投资者后的 21 天内,以及在任何情况下接受投资者的任何认缴出资之前,向CIMA注册。如作为私募基金进行注册,需要向 CIMA 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表 (APP-101-77) · 公司注册/登记证书 · 章程文件 · 销售备忘录、条款摘要或其他营销材料 · 经认可的当地审计师和(如适用)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同意书 · 架构图 · 申请费和注册费 · 注册将自提交完整申请之日起生效,但可能需要 2 到
4 个星期才能收到注册确认。 私募基金销售文件 《私募基金法》并未要求私募基金制备销售文件,但基金用于募集股权投资的任何销售文件或其他营销材料则必须符合 CIMA 《注册私募基金营销材料内容规则》(Rule on the Contents of Marketing
Materials – Registered Private Funds)(以下简称为“私募基金内容规则”)的规定。实际上,如果基金没有制备销售文件(多代基金十分常见),则需要为其在 CIMA 注册的目的提供一份符合私募基金内容规则的条款声明。 根据私募基金内容规则的规定,私募基金使用的任何营销材料中必须包含某些信息,其中包括: · 基金组建地点及日期、实体类型、财政年度和股权期限等基本信息 · 认购及任何强制赎回或回购程序 · 投资目标和政策以及任何投资限制条件 · 估值方法 · 股息/分配政策 · 重大风险和任何拟议借款 · 基金经营者、基金管理人、经理/顾问、保管人、主要经纪人、审计师或其任何负责基金投资组合或业务的代表的酬金 · 签订附加条款的权力 · 将采用的会计准则以及向投资者报告的频率 · 基金董事/经理/负责人或其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如适用)及其经理/顾问的姓名和地址 · 基金的主要服务供应商的详细信息 · 对潜在利益冲突的描述 · 重要合同概述 · 重要法律法规概述 · 可查阅和获得基金文件及定期报告的地点 持续性监管义务 私募基金应履行的主要持续性监管义务如下所示: · 每年 1 月 15 日前向 CIMA 缴纳年度注册费 · 自财政年度结束起 6 个月内向 CIMA 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基金年度申报表 · 遵守《私募基金法》在以下方面提出的运营要求:(i) 估值;(ii)
所有权核查;以及 (iii) 现金监 控 · 记录基金交易或持有的任何证券的识别码 · 根据 CIMA 的《注册私募基金资产分割规则》(Rule
on Segregation of Assets – Registered Private Funds),将基金资产与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开并单独进行核算 · 根据 CIMA 的《注册基金资产价值计算规则》(Rule
on Calculation of Assets Values – Registered Funds),制定、实施并维持一份书面估值政策(见下文的“估值要求”) · 如发现注册时或在其他情况下提供给 CIMA 的任何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须在
21 天内向 CIMA 提供最新信息 · 遵守《反洗钱条例》(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包括配备反洗钱专员的要求(见下文的“其他监管义务”) · 履行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共同申报准则》(CRS)
的通知、尽职调查和申报义务(见下文的“其他监管义务”) 估值要求 私募基金须采用适当和一致的程序对资产进行适当估值,并且至少每年一次根据基金采用的会计准则进行估值。 估值可由以下人员进行: · 基金的管理人或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独立第三方;或 · 需满足以下条件的基金经理或经营者:(i) 其估值职能独立于其投资组合管理职能;或
(ii) 对潜在的利益冲突已进行适当的识别、管理、监测并向投资者披露。 基金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其书面估值政策,包括负责估值的人士的详细信息。有关要求的详情载于CIMA《资产净值计算规则--注册私募基金》。 如果基金的估值不是由独立第三方进行, CIMA 可要求基金委聘审计师或其他独立第三方对其估值进行验证。 所有权核查 私募基金必须为其资产委任保管人,除非此做法不实际及不相称。实际上,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除非私募基金交易的是公开上市证券。 就私募基金的非由保管人持有的任何资产而言,私募基金须委聘以下人士之一进行所有权核查: · 的管理人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或 · 需满足以下条件的基金经理或经营者:(i) 其所有权核查职能独立于其投资组合管理职能;或
(ii) 对潜在的利益冲突已进行适当的识别、管理、监测并向投资者披露。 如果所有权核查不是由独立第三方进行,CIMA 可要求基金委聘具有相应资格的独立第三方对其所有权核查进行验证。 现金监控 私募基金必须委任专人监控其现金流,以确保现金已记入相应的现金账户,及投资者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已收到。委任的人可以是: · 基金的管理人、保管人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或 · 需满足以下条件的基金经理或经营者:(i) 其现金监控职能独立于其投资组合管理职能;或
(ii) 对潜在的利益冲突已进行适当的识别、管理、监测并向投资者披露。 如果现金监控不是由独立第三方进行, CIMA 可要求基金委聘独立第三方对其现金监控进行验证。 其他监管义务 反洗钱 (AML) 开曼群岛投资基金必须遵守主要包含在以下法案中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制度: · 《犯罪收益法(修订版)》(Proceeds of Crime Act (as
revised)) · 《滥用药物法(修订版)》(Misuse of Drugs Act (as
revised)) · 《反恐怖主义法(修订版)》(Terrorism Act (as revised)) · 《(禁止)扩散融资法(修订版)》(Proliferation Financing
(Prohibition) Act (as revised)) · 《反洗钱条例(修订版)》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as revised),以下简称“反 洗钱条例”) CIMA 已发布《开曼群岛预防和侦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行为的相关指南》(CIMA 指南)。尽管 CIMA 指南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法院在确定基金是否违反任何主要法律或上述《反洗钱条例》规定时会将其考虑在内。 根据《反洗钱条例》和 CIMA 指南的规定,所有开曼基金都必须委任一名反洗钱合规专员 (AMLCO),由其全面负责基金的反洗钱合规工作,以及一名反洗钱报告专员 (MLRO) 和一名反洗钱助理报告专员 (DMLRO),以承担向开曼当局报告疑似洗钱的行为的具体义务。开曼基金必须在注册时向 CIMA 明确提供其 AMLCO、MLRO 和 DMLRO 的信息,并在有任何变更时及时通知 CIMA。由于大多数开曼基金并未配备员工,因此基金通常的做法是将该等专员和反洗钱合规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服务供应者。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共同申报准则》(CRS) 开曼群岛投资基金属于投资实体,因此,根据开曼群岛采纳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的等效制度《共同申报准则》(CRS) 的相关立法,通常需要以作为金融机构的状态注册和申报。该等制度的目的在于要求自动交换涉税信息 (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进而提高在岸税收合规性。制度下的例外情况包括投资于非金融资产的基金,如房地产基金和某些养老基金。 没有被豁免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申报义务的开曼基金必须在业务开始后 30 天内在美国联邦税务局 (IRS) 门户网站上注册,以获得用于 FATCA的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 (GIIN)。然后,基金必须在开曼群岛政府国际税务合作司 (DITC) 门户网站(即 DITC 门户网站,secure.ky)上注册,以便在基金推出后的下个 4 月底之前进行 FATCA 和 CRS 申报,并在每个日历年结束后的下个 7 月底前就任何可申报的账户进行申报。 开曼基金必须为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申报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其履行的方式通常是要求投资者在认购时提供自我认证,并为之后发生的任何变更提供最新信息。就 CRS 而言,基金必须维持一份书面合规政策,并在每个申报年度向 DITC 提交 CRS 合规表格。 处罚 刑事处罚 在许多情况下,违反开曼群岛《共同基金法》、《私募基金法》、反洗钱制度或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的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可处以监禁和/或巨额罚款。例如,若未能在必要时根据《共同基金法》或《私募基金法》的规定注册,则属违法,可处以最高 100,000 开曼群岛元(约 120,000 美元)的罚款。在开曼基金的营销材料中作出不诚实陈述或故意误导的陈述,均可能构成《刑法典》内的数项罪行之一,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 民事处罚 如果开曼基金违反其与任何投资者签订的投资合同条款(例如,违反约定的投资限制),基金可能需要对投资者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负责。同样,如基金的营销材料包含错误陈述或失实陈述,基金可能需要对投资者基于该错误陈述或不实陈述进行投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和/或投资者可能有权撤销其投资合同。 行政处罚
根据《金融管理局(行政罚款)条例》规定,CIMA 有权对违反监管法律(包括《共同基金法》、《私募基金法》和《反洗钱条例》)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这些条例将违反监管法律具体条款的行为分类为轻微、严重或非常严重。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处以 5,000 开曼群岛元(约 6,000 美元)的罚款,并对于严重和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分别可以酌情处以高达 100,000 开曼群岛元(约 120,000 美元)和 1,000,000 开曼群岛元(约 1,200,000 美元)的罚款。合谋参与任何违法行为的开曼基金管理人员或经理也可能被处以最高 100,000 开曼群岛元(约 120,000 美元)的罚款。DITC 还有权对违反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的行为处以最高 50,000 开曼群岛元(约 60,000 美元)的行政罚款以及按日算的持续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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