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围绕正确诉讼当事人的辩论
2023/07/19
针对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围绕正确诉讼当事人的辩论
本文深入思考了开曼群岛法院对有限合伙人就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ELP”)提出的索赔作出的两项判决,以及法院对《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2021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ELPA”)中的条款的解释。
提要 “Kuwait Ports Authority & Ors 诉 Port Link GP
Ltd & Ors(开曼群岛上诉法院 (CICA)(民事)上诉编号:2022
年第 002 号和第 003 号,2023 年 1 月
20 日)”是开曼群岛上诉法院在考虑 ELPA 第 33(3)
条后,对有限合伙人代表 ELP 提出派生索赔作出的首个判决。
“Re Formation Group (Cayman) Fund I, L.P.(案件编号:FSD
2021 年第 366 号 (IKJ),2022 年 4 月
21 日)”是开曼群岛大法院(以下简称“大法院”)对是否可以针对
ELP 提出清算呈请作出的一系列互相冲突的判决中的最新判决。 引言 ELP 是一种盛行的结构,通常用作封闭式投资工具。ELP 是指根据
ELPA 注册成立的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ELP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仅作为其组成合伙人存在。这意味着
ELP 的普通合伙人以信托形式为合伙人持有其各种权利和财产,包括据法权产。 开曼群岛最近这两项判决的核心是 ELPA 第 33 条的解释问题,该条款涉及由ELP
提起或针对 ELP 提起的法律诉讼。ELPA 第 33(1) 条规定:“在符合第 (3) 款规定的前提下,由或针对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提起的法律诉讼只能由或针对任何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提起,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作为该法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或在该法律诉讼中被指名。” 第 33(3) 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如果任何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有权提起诉讼,但无故未能或拒绝提起诉讼,则有限合伙人可以代表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提起诉讼。” Kuwait
Ports Authority & Ors 诉 Port Link GP Ltd & Ors 背景 本案的相关 ELP 是 Port Fund L.P.,该合伙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十一名有限合伙人。其中两名有限合伙人启动诉讼,指控被告非法挪用普通合伙人以信托形式持有的
ELP 资产。原告(即两名有限合伙人)(i) 就各自作为有限合伙人所遭受的损失针对多位被告提出个人直接索赔(以下简称“直接索赔”);以及
(ii) 代表 ELP 针对普通合伙人和其他被告提出派生索赔(以下简称“派生索赔”)。被告申请剔除索赔。 直接索赔 开曼群岛上诉法院(以下简称“CICA”)拒绝剔除直接索赔。CICA 确认,ELPA
第 33(1) 和 (3) 条仅适用于派生索赔,而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人就其自己的诉讼权针对普通合伙人和其他被告提出的直接索赔。
CICA 进一步认为,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通过代表合伙账户的方式来针对普通合伙人提出直接索赔是不合理的,没有必要通过作此要求来保护债权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地位。就针对其他被告提出的直接索赔而言,CICA
认为,这两名有限合伙人具有提起诉讼的必要地位。 派生索赔 在与派生索赔相关的法律背景下,CICA 的判决对 ELPA 第 33(3) 条的解释具有指导意义。CICA 强调了一些原则: · 有限合伙人无需征得法院许可即可根据第 33(3) 条提起派生法律诉讼,无需许可的即可启动此类法律诉讼。 · 但根据第 33(3) 条的规定,仅当普通合伙人无故拒绝或未能提出派生索赔时,有限合伙人才能提出派生索赔。
· 法院的任务是依据向其提交的材料,决定普通合伙人无故未能或拒绝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是否足以促使法院认定应当允许派生诉讼来保障司法公正。在推断这一评估性结论的过程中,法院将特别考虑普通合伙人无故未能或拒绝提起诉讼的证据的证明力、请求提起的基本索赔的力度,以及如果不允许提出派生索赔,出现任何不公正的可能性及其性质。 ·
即使满足了第 33(3) 条的要求,法院也可以自由裁决是否允许继续提出派生索赔。在行使该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一个可能相关的因素是,原告是否有替代救济。 根据这些原则,CICA 剔除了有限合伙人针对普通合伙人提出的派生索赔。作出这一判决的第一个依据是,一审法官认定,ELP
并未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法官认定合伙企业不具备针对普通合伙人提出索赔的形式或共有权利,而该判决未被上诉。如果
ELP 没有自己可以提出的索赔,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派生索赔,普通合伙人不得无故不提出此类索赔。 CICA 驳回的第二个理由是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决定。因有限合伙人有充分的替代救济,可以直接针对普通合伙人提出索赔,因此根本没有必要提起派生诉讼。
而就针对其他被告提出的派生索赔而言,CICA 认为,在普通合伙人因利益冲突的问题而受到抑制的特殊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提出派生索赔。该等抑制也意味着,就第
33(3) 条而言,普通合伙人系无故未能针对其他被告提起诉讼。因此,有限合伙人有权针对其他被告提出派生索赔。 Re
Formation Group (Cayman) Fund I, L.P. 背景 这些诉讼涉及六名有限合伙人基于公正、公平为理由针对一家 ELP 提出的清算呈请。普通合伙人向法院申请剔除该清算呈请,理由是该呈请系针对
ELP 提出,而非针对普通合伙人。 需要大法院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是否可以指名针对 ELP 合法提起清算诉讼程序,而非针对普通合伙人。
在大法院 2021 年早些时候的一项判决中,即“Re Padma Fund LP(案件编号:FSD 2021 年第 201 号 (RPJ),2021 年
10 月 8 日)”,Parker
J 认为,根据《公司法》,大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来根据债权人的呈请针对 ELP 进行清算。该判决导致对 ELP 提起诉讼的适用程序产生不确定性。但在本案中,Kawaley
J 持相反观点,这与他早些时候在“Re XIO Diamond LP(案件编号:FSD
2019 年第 256 号 (IKJ),2020 年 4 月
30 日)”一案中作出的判决一致。 判决 Kawaley J. 对 ELPA 第
33(1) 条和该成文法中与《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相关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成文法解释。特别是: ·
还提到了 ELPA 第 36 条,该条规定了《公司法》(2021 年修订版)第 V 部分和《2018 年公司清算规则》对清算 ELP 的适用情况。 ·
第 36(3) 条规定,可以根据《公司法》第
V 部分和《公司清算规则》,用以与公司的分担人可用的相同的理由对 ELP 进行清算。第
V 部分提及的“公司”适用于 ELP,提及的“分担人”适用于有限合伙人。其必然含意是,有限合伙人可以呈请针对
ELP 进行清算。 ·
第 33(1) 条并未强制要求针对
ELP 提起的所有诉讼必须针对 ELP 的普通合伙人提起。 因此大法院驳回了剔除申请。 结语 鉴于 ELP 的独特性质和地位,围绕有限合伙人启动诉讼的权利,以及是否可以指名将 ELP 作为被告的问题存在激烈的辩论并不奇怪。上述判决为解释 ELPA 第 33 条提供了实用指导,并有助于理解这些问题。但这也不可能意味着辩论结束。 特别是,是否可以指名起诉 ELP 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严格来说,Re Padma 案仍然是有关债权人提出请求之适当途径的权威,而
Re Padma 案和 Re Formation Group 案当中相互冲突的法官观点还有待上诉法院来裁决。
可以预料到,有关 ELP 争议的判例将继续发展,为提出索赔的各方当事人带来更多明确性。 本文首次发表在《International Corporate Rescue》第 20 卷第 3 期,经 Chase Cambria Publishing 许可后转载。
主要联系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