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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开曼群岛经理和基金的全新公司治理框架


2023/09/21

适用于开曼群岛经理和基金的全新公司治理框架

利用多司法管辖区基金结构的发起人应该熟练地将开曼实体用作其投资经理/顾问和/或投资基金的工具。


引言


利用多司法管辖区基金结构的发起人应该熟练地将开曼实体用作其投资经理/顾问和/或投资基金的工具。这通常涉及 (i) 根据开曼群岛《证券投资业务法》(经修订)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以下简称为“CIMA”)注册为“注册主体”来执行投资业务活动的经理/顾问(以下简称“注册主体”);或 (ii) 在 CIMA 注册为“共同基金”或“私募基金”的基金(以下简称“注册基金”,与注册主体合称“受监管基金实体”)。


2023 年 4 月,CIMA 就受监管基金实体的治理发布了以下全新/更新的规则及指引说明(以下简称“新公司治理框架”):

  • CIMA 规则 — 受监管实体公司治理
  • CIMA 指引规则和说明 — 受监管实体内部控制
  • CIMA 指引说明 — 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治理
  • CIMA 指引说明 — 记录性质、查阅权限和留存
  • CIMA 指引说明 — 外包受监管实体(注释:仅适用于注册主体,不适用于注册基金)


新公司治理框架的大部分内容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生效,而《受监管实体公司治理规则》和《受监管实体内部控制指引规则和说明》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生效。


CIMA 规则对受监管基金实体施加了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其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其面临行政罚款或监管行动。《指引说明》则辅助受监管基金实体满足监管要求,并充当 CIMA 合规评估的依据。


新公司治理框架的适用范围可延伸至受 CIMA 监管实体,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银行和保险公司,但本文重点讨论该框架对受监管基金实体的适用性,特别是《受监管实体公司治理规则》和《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治理指引说明》。


新公司治理框架概述


新公司治理框架延续了开曼群岛以往的公司治理框架,但旨在为所有受监管基金实体制定一个统一及可执行治理制度,同时弥补以往制度的一些漏洞。值得注意的是,该框架将适用于以往不被覆盖的注册私募基金。此外,CIMA也更新了一些措施,以遵循国际最佳实践,并确保有充分的监督和执行权力。


为此,CIMA 要求注册基金实体的理事机构/经营者(即公司董事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运用一个强调以下要点的框架(该列表并非详尽无遗):


目标和策略理事机构必须:
a) 确立/监督企业文化、业务目标和目标实现策略的运用情况(包括持续监控和评估);
b) 书面记录实体的目标和策略,并将其传达给实体的高级管理层/全体职员;
c) 确保实体采用的管理结构与其规模、复杂性、架构、业务性质和经营风险状况相称。
 
结构和治理a) 理事机构必须:
i. 拥有适当数量的人员,且其具备多元技能、背景、经验和专门知识,可以确保理事机构拥有足够的能力水平;
ii. 书面记录内部治理实践和程序,以帮助理事机构高效、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决策;
iii. 针对利益冲突、行为规范、私人交易、自我交易和受优待内外部实体的优惠待遇制定相关政策;
iv.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层申报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v. 制定适当的董事/高级管理层继任计划;
vi. 为董事/高级管理层的提名、任命、辞职、资格取消和终止职务相关程序;以及
vii. 书面记录小组委员会职责,以确保无一人单独对业务享有不受约束的控制权。
b) 注册基金实体的治理结构必须适合有效监督。规模、复杂性、业务性质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确定治理框架是否合乎需要至关重要。 
适当分配监督和管理职责界定并书面记录分配给理事机构、高级管理层和控制职能部门(即获得授权在治理方面履行控制或制衡职能,以及开展战略制定、风险管理、合规、精算事务和内部审计等活动和履行类似职能的职能部门)中人员的角色/职责,以帮助适当分离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责。
独立性和客观性理事机构必须明确/客观地制定并书面记录成员/员工达到的独立性标准,以提高决策的客观性。
集体责任理事机构必须:
a) 在出现可能对受监管基金实体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实质性问题后 10 天内通知 CIMA;
b) 调查受监管基金实体的事务,并要求管理层/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服务提供商”)提供信息;
c) 确保受监管基金实体遵循开曼群岛和适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案、规则、条例和监管措施开展业务;以及
i. 注册基金经营者必须通过要求服务提供商提供适当的信息/定期报告,以及指示服务提供商纠正任何不合规行为,确信服务提供商在以同等方式监控合规性。
d)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下活动:
i. 审查受监管基金实体的战略目标/政策;
ii. 评估在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中取得的进展;
iii. 审查理事机构的组成,以确保其具备充分的知识、技能、经验、投入和独立性来有效监督受监管基金实体并有效管理任何外包业务;
iv. 自评理事机构和各个成员的绩效;
v. 审查风险评估/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vi. 审查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
vii. 审查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政策。
e) 对于注册基金:
i. 根据投资标准/策略/限制,定期监控投资经理的绩效;
ii. 始终了解投资活动、绩效和财务状况;
iii. 审查/审批财务业绩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
iv. 定期监控资产净值 (NAV) 政策以及 NAV 的计算是否符合政策。 
董事个人职责a) 理事机构必须在任命书中注明对非执行董事的最低履职时间要求,并在每年年初对该持续性的最低履职时间要求进行确认。
b) CIMA 重申了董事应履行的标准信义义务:
(i) 善意、诚实及合理行事;
(ii) 运用合理程度的谨慎、技能和勤勉;以及
(iii) 出于受监管基金实体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最佳利益为前提行事。
c) 各董事必须始终了解和理解受监管基金实体的业务,并定期更新其了解的信息。
d) 如果出现问题或投诉,各董事必须进行查问,并确保该等问题已得到适当/及时解决。该等问题或投诉及纠正措施必须得到适当记录。
e) 各董事不得受到高级管理层的不正当影响,并有权查阅有关受监管基金实体的所有相关信息。
f) 在接受负责任何额外的基金之前,注册基金经营者的董事应确保其能够负责、有效地履行职责。 
职能和职责的任命及授权a) 为行使理事机构的授权而设立的小组委员会不应免除理事机构的职责,且必须制定章程或职权范围,列明授权、范围、责任归属、报告义务和工作程序。小组委员会的审议和决定必须保留适当记录。
b) 必须任命合规委员会或就合规事务直接向理事机构汇报的人员。对于注册基金,反洗钱 (AML) 合规官至少每年提供一份报告足矣。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a) 理事机构必须监督可靠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职能的设计/实施情况。
b) 注册基金经营者应确保在会议上讨论重大风险,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 
利益冲突和行为规范a) 董事/高级管理层必须申报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b) 理事机构必须为成员制定书面“利益冲突”政策,其中包括 (i) 成员有义务规避可能引发或看似属于冲突的活动;(ii) 成员在参与特定活动之前须完成审查/审批流程,以确保不存在冲突;(iii) 其义务披露可能引发或已经引发冲突的任何事项;(iv) 在根据章程文件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有责任放弃对成员可能存在冲突的任何事项进行表决;(v) 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与相关方进行交易的程序;以及 (vi) 如何处理不遵守政策的行为。
c) 董事/高级管理层必须确认年度书面申报表中申报的全年冲突。
d) 对于注册基金,CIMA 说明可以在章程文件、基金销售文件或营销材料中书面记录相关政策和冲突。 
薪酬政策和实践理事机构必须实施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层和控制职能部门员工的书面薪酬政策。
如果没有聘请高级管理层或未向经营者董事支付薪酬,此规定则可能不适用于注册基金。 
财务报告真实可信、公开透明理事机构必须成立审计委员会,由其负责财务报告流程。
公开和沟通必须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更频繁)理事机构会议。
高级管理层职责理事机构必须确保高级管理层:
a) 最大限度地对理事机构负责;
b) 有效经营实体;
c) 及时向理事机构提供充分的信息,确保理事机构能够履行职责/职能;以及
d) 维护合乎需要/有条理/方便查阅的内部组织记录。 
绝大多数注册基金将不配备职员,因此某些规则或要求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因此,经营者主要负责评估和监控注册基金的服务提供商。


如果注册基金实体的职能外包,其可以依赖服务提供商的内部控制,但前提是理事机构/经营者确信服务提供商遵守规则。


结语


开曼群岛正采取重大的最终措施,努力对违规实体实施制裁和处罚,并确保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以此将其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的“灰名单”中除名。因此,CIMA 一直在积极对受监管基金实体进行监控和审计,以确保其遵守要求。


开曼群岛于 2023 年 6 月 23 日完成了 FATF “灰名单” 的除名行动计划,此后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其作为领先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的声誉,并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行动。


因此,虽然新公司治理框架对受监管基金实体施加的义务并未有显著不同,但确定内部控制措施和政策中的任何潜在不足,以避免在 CIMA 查册或审计期间发现涉及新公司治理框架的问题,这一点是可取的。


这将进一步加强现有标准,并保持开曼群岛作为受监管基金实体首选司法管辖区的竞争优势。


我们建议受监管基金实体熟悉相关监管措施,并联系您的凯瑞奥信 (Carey Olsen) 常用律师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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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联系人

凯瑞奥信管理合伙人麦安腾

管理合伙人,新加坡

凯瑞奥信新加坡基金总监康霆慕

基金总监,新加坡

凯瑞奥信律师杜伟迅

律师,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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