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ture
Picture
Picture
Picture
Picture
Picture

揭开信托的面纱


2023/11/15

揭开信托的面纱

如果说财富传承规划如同编织一条色彩缤纷的挂毯,那么离岸信托就是其间规律编入的花纹,旨在保证高净值家庭的财富安全。


近期,在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  诉张兰等人 [2022] SGHC 278 2 [2023] SGHC(A) 22 一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提醒我们,委托人的权利过大可直接动摇信托的有效性。

 

该案件的中心争议点在于,家族信托架构中所持有的资金和其他资产是否实际上仍为委托人实益拥有并受其控制。经新加坡高等法院(下称“法院”)判定,委托人实际上从未打算放弃其对资产的实益权益,并仍对据称已转入信托的资金行使了充分的控制权。法院上诉庭已在张兰诉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Group Holding Limited [2023] SGHC(A) 22 一案的最新判决中确认了此判决。

 

背景

 

张兰原籍中国,是一家连锁餐厅的创始人和著名企业家,现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公民。

2013 8 10 日,张兰与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td(以下简称 "LDV")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出售俏江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俏江南")的大部分股份,该公司为张兰于中国创办和运营的俏江南连锁餐厅的控股公司。2013 12 16 日至 2014 6 13 日期间,这笔巨额交易金额已分三次结清。


2014 6 3 日,在张兰收到其出售俏江南的全额价款的大概时间点,出于对儿子汪小菲及其子女的利益和其他问题的考虑,她设立了不可撤销的库克群岛家族信托 Success Elegant Trust(以下简称“信托”)。信托设立前,张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  "BVI")成立了一家离岸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td(以下简称  "SETL"),张兰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和唯一股东。SETL 在新加坡持有德意志银行和瑞士瑞信银行的两个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2014 6 4 日,也就是在信托设立后的第二天,张兰将 SETL 的股份转让给信托的受托人:Asia Trust Ltd(以下简称“该受托人”)。


收购完成后,俏江南 的财务绩效出现下滑。在对此事进行内部调查后,LDV 认为,张兰在提供与买卖协议相关的信息时作出了欺诈性和过失性的虚假陈述。LDV 随后于 2015 3 5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张某提起仲裁,并于 2019 4 28 日获得了仲裁裁决,结果是LDV胜诉。之后,LDV在香港法院取得了承认该仲裁裁决的判决,并随后成功在新加坡登记了该判决。LDV依据该判决向新加坡法院申请了任命银行账户接管人,接管信托名下的银行账户。张兰和SETL均提起了上诉。


法院调查结果和判决


新加坡法院驳回了张兰和 SETL 的上诉。法院认为,根据信托架构的安排,张兰的儿子和孙子孙女理应是信托资产即信托名下一家公司持有的银行账户的受益人。但实际上张兰才是这些银行账户的实益拥有人。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事实:

 

  • 张兰设立信托的动机是希望保全其资金免遭 LDV可能提出的索赔,但实际上没准备放弃她个人使用这些资金的权利。相关证据证明,在香港冻结令和新加坡冻结令发出之前,她已将资金从银行账户中转出以用于个人目的。此外,经调查发现,张兰在收到香港冻结令的通知后,匆忙从香港德意志银行账户内转出了资金,并由于担心新加坡的资产也可能因类似冻结令而被冻结,也对其进行了转出操作。法庭还指出,所有相关转账均无受托人参与或事先指示,因此得出结论:张兰根本上还是将据称已由信托托管的资产视为其自身资产。

 

  • SETL 未采取任何行动来应对新加坡冻结令,也未提出异议。法院认为,这种不作为证明了 SETL 意在让张兰自行反对新加坡冻结令,并得出结论:SETL 本身并不认为其对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拥有绝对的所有权。

 

  • 证据也清楚表明,张兰本人从信托资金的特定支出中受益了,并且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从银行账户向张兰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是为了她儿子汪小菲的利益(即信托的目的)。实际上对于大多数的转账,完全没有正当理由要先将资金转至张兰的个人账户。

 

  • 实际上,张兰的律师已以书面形式代表张兰确认其仍“持有”德意志银行账户。法官判定,这表示承认该账户为张兰所有,而非 SETL 的资产,也未受受托人控制。

 

  • 法官指出:根据信托文件,张兰作为委托人,除了终止信托保护人的权利以外,未保留任何剩余权利,这点很重要。换而言之,信托文件一经执行,委托人的角色退场,受托人以正常方式管理信托。然而,张某并未采取如此做法,而是继续控制银行账户并做出相关决策。

 

经判定,虽然公司和信托架构已设立,但实际上张兰才是银行账户资产的实益拥有人。随后,法院继续考虑是否可以任命财产接管人(张兰对银行账户里的钱有控制权,但没有衡平法权益),并且在银行账户资金已转入信托的情况下,张兰是否仍为其实益拥有人。

 

法院认为,张兰的想法是她可以自由使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并事实上不断干预这些资金的使用。因此法官得出结论:这里产生了归复信托,且张兰保留了她本人的受益权利,该结论支持并准予任命银行账户接管人。

 

经验教训

 

亚洲地区信托的实际应用和发展尚不足 20 年,相较于英国、欧洲、北美和离岸地这些信托发展成熟的地区,这个时间过于短暂。

 

因此,对于完全将自由裁决权交给受托人这样的操作,亚洲地区的一些委托人往往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疑虑和不情愿,并且希望保留对信托资产的主要控制权和使用权。这种意愿常常表现在委托人想要保留信托资产的投资权和分配权。如果委托人提出此种要求,专业的信托公司或律师通常需要在客户咨询的初期就与委托人对权力保留的范围和可行性进行讨论。应该建议客户选择一个允许保留权利的司法管辖区来设立信托(如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根西岛和泽西岛等,均允许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一些核心权利),并确保在选定的司法管辖区内任命专业的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从而确保在实操中遵守当地所有法律法规。

 

这个判例告诉我们,如果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但仍希望保留控制权,那么委托人对信托用作资产保护法律工具的局限性应当有充分的认知。为避免遭受“虚假”架构的指控,或防止债权人试图击穿信托从而取得信托资金的情况(如本案),在设立信托时,专业人士如律师或者信托公司需要清晰告知委托人其权利的界线在哪里,以及信托设立后其可多大程度支配信托资金,这样才能确保信托作为维护家族资产保护的架构得以成功而稳健地运行。



本文首次刊登于《STEP (The Society of 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 杂志》中,经该协会许可后转载。



下载

主要联系人

凯瑞奥信资深高级律师姚瑶

资深高级律师, 新加坡


下载

相关文章

订阅

在此注册以获取我们的新闻和简报

若想取消简报订阅,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