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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债务偿还安排会议:开曼群岛法院在中国奥园地产一案中确认适用原则


2023/12/19

召开债务偿还安排会议:开曼群岛法院在中国奥园地产一案中确认适用原则

在开曼群岛,任何用债务偿还安排的重组的第一阶段均需要召开债权人或股东(视情况而定)类别的会议,进行审议并如认为适合则批准该安排的条款。召开此类会议是需要事先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如果这些会议所进行的投票均达到了所需的法定多数,第二阶段则需获得法院对安排的批准,以使拟议安排正式生效。 最近,一家主要做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与销售的中国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了重组,法院则对第一阶段进行了审议(涉及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未报告,2023年11月2日))。本文简要解读开曼群岛法院对第一阶段的决定,以及更具体地分析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召开债务偿还安排会的参考的因素。


决定


Doyle 法官在中国奥园一案中批准了公司申请召开债务偿还安排会议的请求,由而确定了适用于第一阶段的一些基础原则:

 

  1. 在这一阶段,法院的角色不是决定债务偿还安排是否公平或具有道理的。虽然法院有权审阅申请以便确认是否有明显的缺陷,法院担任的责任不是批准该安排的条款的。
  2. 除非有任何会导致法院(在达到所需法定多数条件的前提下)无疑问地最终坚决拒绝批准该安排的“明显路障”或“显著的障碍”,法院是会批准召开债务偿还安排会议的:法院关注的是确保债权人和股东(视情况而定)有机会分析和评估该安排。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批准拟议安排的前提条件是开曼群岛、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所有债务偿还安排均得到各自法院的正式批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在开曼群岛提出的安排在相关司法管辖区不具有国际效力或将不会在国际上被承认,从而构成路障。
  3. 类别构成是一个关键因素:不同的权利(有别于利益)不一定会导致类别的分裂,也应避免不必要的类别引申。在确认债权人(或股东,视情况而定)的权利时,应确定相关的参照因素,即,每个类别不应区别大到成员们无法互相商讨确认共同利益。在本案中,持有担保物的债权人与未持有担保物的债权人并无区别,因为相关的参照因素则是清算情况,而在清算后担保物则会失去其价值。
  4. 根据债务偿还安排的具体条款,某些应付费用(如工作费用或顾问费)并不会造成类别分化。

 

结语

 

虽然召开会议阶段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太多的争议,这些原则的应用和是否可以成功申请召开会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拟议安排的具体事实和条款。鉴于开曼群岛债务偿还安排的实际效用,以及有越来越多陷入困境的企业,我们预计,使用开曼群岛债务偿还安排的公司将会更多,因为这样可以让它们重组之后再次勇往直前。

 

 

本文章只是对其所涉事项提供一个总体概述,并非法律意见,也不应依靠其作为法律意见。©凯瑞奥信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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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联系人

凯瑞奥信合伙人赖晋美

合伙人,香港

凯瑞奥信资深高级律师凌碧丽

资深高级律师,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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