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债务偿还安排会议:开曼群岛法院在中国奥园地产一案中确认适用原则
2023/12/19
召开债务偿还安排会议:开曼群岛法院在中国奥园地产一案中确认适用原则
在开曼群岛,任何用债务偿还安排的重组的第一阶段均需要召开债权人或股东(视情况而定)类别的会议,进行审议并如认为适合则批准该安排的条款。召开此类会议是需要事先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如果这些会议所进行的投票均达到了所需的法定多数,第二阶段则需获得法院对安排的批准,以使拟议安排正式生效。 最近,一家主要做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与销售的中国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了重组,法院则对第一阶段进行了审议(涉及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未报告,2023年11月2日))。本文简要解读开曼群岛法院对第一阶段的决定,以及更具体地分析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召开债务偿还安排会的参考的因素。
决定 Doyle 法官在中国奥园一案中批准了公司申请召开债务偿还安排会议的请求,由而确定了适用于第一阶段的一些基础原则: 结语 虽然召开会议阶段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太多的争议,这些原则的应用和是否可以成功申请召开会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拟议安排的具体事实和条款。鉴于开曼群岛债务偿还安排的实际效用,以及有越来越多陷入困境的企业,我们预计,使用开曼群岛债务偿还安排的公司将会更多,因为这样可以让它们重组之后再次勇往直前。 本文章只是对其所涉事项提供一个总体概述,并非法律意见,也不应依靠其作为法律意见。©凯瑞奥信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