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披露 (Norwich Pharmacal) 应用场景
2024/03/08
第三方披露 (Norwich Pharmacal) 应用场景
本文章比较了开曼群岛法院和英格兰法院在签发支持涉外诉讼的第三方披露令 (Norwich Pharmacal disclosure orders) 方面采取的不同做法。
对于任何希望收集信息以追诉不法行为者并追回其财产的受害者而言,第三方披露令
(“NPO”) 是一种强大的工具。NPO
使受害者能够从卷入欺诈的第三方处获取信息,并对不法行为者提起索赔诉讼。例如,开曼群岛法院经常收到发出
NPO的要求,该NPO针对向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提供注册办事处服务的公司,因为这类服务公司很可能掌握着有关公司股东和最终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信息。许多复杂的欺诈案件通常牵涉多个司法管辖区,因此,受害者应在何处寻求法院的援助始终是一个战略性问题。 本文深入探讨了英国法院和开曼群岛法院在处理支持涉外诉讼的
NPO 时的不同做法,并研究了这些司法管辖区的细微司法差异以及法定机制与第三方披露令之间的相互作用。 开曼群岛立场 开曼群岛法院认为,虽然开曼群岛存在一项允许当事方获取用于涉外诉讼的证据的法定制度(即《1978
年证据(其他司法管辖区诉讼)(开曼群岛)令》),但这并不妨碍受害者寻求
NPO 救济以开示可用于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内追诉不法行为者的信息。 在 Essar Global Fund Ltd 诉 ArcelorMittal [2021
(1) CILR 788] 一案中,开曼群岛上诉法院(以下简称“CICA”)澄清,第三方披露令可与在涉外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法定机制并行。枢密院
(Privy Council) 随后驳回了对
CICA 裁决上诉的许可。 CICA
在判决中强调,开曼群岛的法定制度仅适用于为涉外诉讼提供“证据”,而第三方披露令侧重于提供有关不法行为的信息。CICA
区分了证据开示的衡平法救济措施(该救济是在
NPO 申请中寻求)和强制提供证据的能力,特别是在支持已经进行并已有适用法定机制的涉外诉讼方面。 CICA
认为,没有明显的理由说明所涉不法行为应仅限于开曼群岛境内的行为。判决认为这一限制是不必要的,特别是受害者经常在诉讼前阶段为开示关键信息而寻求
NPO 救济,以便能够向不法行为者提出索赔,而受害者在哪个司法管辖区提出索赔最为适当则可能取决于根据
NPO 披露的信息。例如,NPO 通常会命令相关第三方披露有关不法行为者身份的信息,并且,根据任何被盗用资产的存放地点,对受害者来说,最合适的做法可能是在不法行为者所在司法管辖区对不法行为者提起诉讼。 英国立场 然而,英国法院在这一问题上持不同观点。以英国法院最近处理的
NPO 申请一案为例,在
2023 年 12 月
Green 诉 CT Holdings
Limited [2023] EWHC 3168 (Comm) 一案的判决中,英国高等法院拒绝发布
NPO,因为其认为 NPO
救济主要是为了获取用于涉外法律诉讼的证据(本案涉事地点位为海峡群岛)。该判决在提及 Essar 案时顺带指出,虽然开曼群岛法院此前已裁定,同等立法并不妨碍法院准予
NPO 救济。 但尽管如此,英国法院认为,不应采用
NPO 程序来支持涉外诉讼。相反,该判决强调,根据《1975
年证据(其他司法管辖区诉讼)法》,应使用“证据要求书”程序寻求涉外诉讼的证据。法院认定,该法定方案是获取证据供涉外民事诉讼使用的唯一救济,因此法院无权发布
NPO。 英国法院建议,NPO
的传统测试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 (1)
其自身受到了不法行为的侵害,(2)
NPO 的被申请人与不法行为有牵连,并且 (3)
被申请人很有可能能够提供能使不法行为者受到追究的信息,但除此之外,法院还应确信申请人出于正当目的提出
NPO 申请。法院认为,本案申请人未能使法院确信,其是出于合法或正当目的寻求
NPO 救济,因为申请人主要是寻求用于涉外诉讼的证据。因此,法院拒绝批准其
NPO 请求。 结语 虽然开曼群岛法院经常遵循英国法院的判决,但有时各法院的做法确实存在分歧,例如在
NPO 申请的处理方面。开曼群岛提供的救济更为广泛,这将确保
NPO 仍然是资产追踪从业人员寻求信息以对不法行为者提出索赔(无论是在开曼群岛还是其他地方)的主要调查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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